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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 > 社会新闻 微信侵权为何总在发生
2016-10-24 10:18:25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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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你坐地铁上下班时,抬眼张望四周,会发现十有八九的乘客不是在刷微信朋友圈,就是在看公众号推送的文章。不可否认,微信已经成为离我们最近的信息平台。
  但在这样一个平台上,无论是朋友圈、公众号,还是聊天群,侵权行为每天都在发生。这其中,既有公众号抄袭原创文章侵犯著作权;又有无良企业、商家借势营销侵犯他人名誉权、肖像权;还有一部分人将朋友圈变作“私器”骂人,冒犯朋友人格。
  现象微信侵权频发
  根据腾讯今年4月份公布的业绩报告,截至今年第一季度末,微信每月活跃用户已达到5.49亿,各品牌的微信公众账号总数已经超过800万个。可以说,公众号是微信的主要服务之一,近80%用户关注微信公众号。企业和媒体的公众账号是用户主要关注的对象,比例高达73.4%。25%的微信用户每天打开微信超过30次。55.2%的微信用户每天打开微信超过10次。
  从微信诞生之日起,发生在它上面的侵权行为从来没有停止过。根据公开的媒体报道:
  2014年9月,广东首例微信侵犯著作权案宣判,侵权者赔偿1元;
  2015年4月,江苏省首起微信公众平台“借图”案宣判,“借图”者判赔1.5万元;
  2015年5月,国内首起微信公众号抄袭案在深圳市南山法院立案;
  2015年8月,宁波首例微信公众号侵犯名誉权案一审宣判,侵权者判赔3万元;
  2015年11月,广州首例微信朋友圈侵犯名誉权案宣判,侵权者判赔3000元……
  笔者通过对近几年微信侵权案件的梳理发现,此类案件侵犯的客体基本上为名誉权、著作权和肖像权三类;原告胜诉率较高,但判赔数额并不高,基本上在几千至一万元不等,获赔超10万的侵权案件屈指可数。
  侵权1
  不打招呼就拿走
  “1人原创,99人抄袭”,这是微信公众号原创作者们共同面临的一个头疼问题。简单的复制、粘贴,抄袭者用极低的成本,就可以轻而易举将原创文章转为自己的作品。如今在微信公众号上,“借文”、“借图”现象愈演愈烈,也有不少进入诉讼阶段。
  广东首例微信侵权案发生在2014年。1到3月间,“中山商房网”公众号先后向微信用户推送了三篇文章。文章均载明“任何公众号未经许可不得私自转载或抄袭”。但被告“最潮中山”公众号则随后推送了多篇与上述文章基本相同的内容。于是,“中山商房网”将“最潮中山”诉至法院,要求登报致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元。2014年9月,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对首例微信侵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认定“最潮中山”的擅自转载行为侵犯了“中山商房网”的著作权,支持了后者的诉讼请求。
  “真被抄走了也没办法。”30岁的晓阳(化名)在北京某传统媒体工作多年,前年离职开设自己的微信公众号,办起自媒体。晓阳写的文章多是关于影视、娱乐,这两年公众号经营得不错,有上万粉丝群。令他头疼的是,自己的文章总是会被其他公众号不打招呼就“借走”,发表时也会抹去署名和出处。
  晓阳告诉笔者,自己唯一能做的就是在发现后向微信平台举报,但被举报的抄袭文章需要满足“大量用户”同时举报才有可能会被微信公众平台删除或封号处理。“一开始我还发动朋友、家人帮我一起举报,有些管用,有些举报石沉大海。”晓阳说:“时间一长就麻木了,真应了那句‘天下文章一大抄’。”
  毫无疑问,“不打招呼就拿走”的行为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微信在蓬勃发展的同时,万万不可越过版权保护这道底线。于是在2015年2月3日,腾讯微信团队发布抄袭行为处罚规则,在规则发布后的3个月里,497个公众号因抄袭侵权被处罚,32000余篇文章被删除。
  侵权2
  朋友圈骂人泄愤
  侵权行为不仅仅发生在公众号,也会出现在微信朋友圈内。朋友圈并不是私人日记,骂人泄愤也一样要承担侵权责任。类似的侵权案件仅在北京最近就发生多起:
  市民王某今年因和赵某合作生意失败,连续多天通过微信群、微信私聊向身边好友发布“赵某涉嫌财务造假及合同欺诈违法行为”,“你的无耻行为刚开始还是在小范围内知晓,现在越来越多的人看清了你的真实面目,你的画皮正在被一层层揭开”等言论。日前,赵某以名誉侵权为由将王某诉至石景山法院。
  因在微信朋友圈被人骂“政治骗子”,家住通州的雷某自觉名誉受辱,将骂人者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
  还有一起,因在工作中产生矛盾,刘某先后在朋友圈发布同事小陈照片和辱骂性的语言。微信发出后,公司领导和同事对小陈议论纷纷,小陈非常气愤,将刘某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刘某在其朋友圈登载致歉声明,赔偿小陈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侵权3
  恶语诋毁为营销
  为了“吸粉”,提升商业价值,或是炒作营销,不少公众号不惜炮制谣言,往名人头上扣“屎盆子”,这样的文章轻易会让粉丝数一夜间飙升。最新的一起纠纷就发生在企业家王石的女友田朴珺身上。
  本月初,因一微信公众号发表文章称田朴珺“撩汉”、“走野路子”,田朴珺将该微信公众号的持有人王女士起诉至朝阳法院,要求对方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失50万元及合理支出5万余元。
  该文章一经发表,阅读量在7小时内即超过120万。虽然王女士事后删除了文章,但田朴珺认为,其名誉遭到的损害已经形成,且并未因文章删除而减少。笔者了解到,目前法院已经受理此案,并向原被告寄出诉讼材料。
  同样是被侵犯了名誉权,万达集团董事长王健林通过诉讼维权获得了精神损失6万元。去年11月份,“顶尖企业家思维”微信公众号冒用王健林名义发布题为《王健林:淘宝不死,中国不富,活了电商,死了实体,日本孙正义坐收渔翁之利》的文章,并在微信朋友圈推广传播,获得极大阅读量,造成不小的社会影响。随后,万达集团起诉“顶尖企业家思维”索赔1000万元,并要求其公开赔礼道歉。今年3月,法院开庭宣判,王健林获赔精神损失6万元。
  据了解,这篇侵权文章的写手实际上是21岁的小伙子杨某。律师介绍,杨某借用被告公司名义注册了微信公众号,看到朋友圈转发的这篇文章,因崇拜王健林,就在“顶尖企业家思维”公众号转载了涉案文章。
  怪圈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
  北京市天沐律师事务所律师徐芳表示,微信平台降低了侵权成本,即使因侵权被封号,也可以再重新注册一个。但被侵权一方的维权成本则很高,需要投入的不仅是财力,还有大量的人力和时间成本。维权者会有种“得不偿失”的感觉。“在实践中,维权者常常要面对证据收集及认证难,侵权主体、损害后果和程度难以确定等问题的困扰。”
  “在发现被侵权后,首先要找到侵权的主体。”徐芳称:“微信公众平台信息发布者无疑是侵权主体,此外,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名誉侵权案件中侵权信息的再次传播者也可以成为侵权主体。”
  其次,发现侵权信息后,要尽快对侵权信息进行证据保全。“经过专门证据保全的原始数据信息作为民事证据,在法庭上更有说服力。”徐芳说。
  此外,还要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有效的通知,要求微信公众平台的管理者和网络信息服务运营商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如果接到用户的举报,腾讯微信团队仍然拒不删除侵权信息,那么也要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侵权者承担连带责任。(吴青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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