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5-01-22
某外资企业屡屡侵犯职工合法权益,职工在工会组织的帮助下,以法律为武器讨回了公道,充分说明法律是公正的。同时,也提醒一些外资企业经营者要遵法守纪,否则,法律是不容情的。
下岗职工李中(化名)于2008年6月,经熟人介绍到某外资企业工作,担任门卫一职。2014年9月25日,企业以公司内部管理方式变化为由和李中解除劳动关系。在这6年中,企业没有和李中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依法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各种社会保险。李中曾多次找到企业负责人,请求缴纳社会保险,但企业均以其是临时工身份为由给予拒绝。
为了维护合法权益,李中于2014年12月2日来到西安市总工会信访室上访,请求工会帮他维权。信访室工作人员听取李中的诉说后,不由想起四个月前接访的另一案例,被投诉的也是这家外资企业。工会出面为职工维权
2014年8月,57岁的贾峰(化名)来到信访室请求法律援助。
2007年1月,贾峰经人介绍到该企业从事门卫工作。单位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2014年3月贾峰因病辞职,8月大病初愈后向单位提出了补缴工作期间(2007年1月至2014年3月)的社会保险和补发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要求。单位以他是临聘人员为由拒绝了,并强调:单位职工加班均调休或以提高工作待遇的方式补偿,所以不存在补发加班工资的问题。
贾峰对单位的说法不满,向当地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却因证据不足致使仲裁委无法受理。
信访室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和用人单位取得联系,向他们宣传我国的《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政策。之后,企业派律师来到市总工会表示愿意接受工会的调解。
在工会的主持下,双方于2014年8月26日达成协议:单位一次性向贾峰支付经济补偿金4万元,另外考虑其身患重病,今后不可能继续工作的实际情况,再给予1万元慰问金。法律援助为职工讨回公道
李中案和贾峰案如出一辙,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是同一家用人单位。案情也基本一样:企业违反《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拒绝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随意解除合同,侵犯职工合法权益。
要帮李中维权,首先要确认他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信访室工作人员经过调查了解,取得大量证据,证明其和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然后和企业联系。该企业态度强硬,明确表示拒绝工会的调解。
信访室根据有关规定,决定为李中提供法律援助,帮他走法律程序,并委派专人为他代理诉讼。
根据法律程序,首先经过合同履约地——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审时,工会为仲裁庭提供了“辞退通知书”、“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工资单”等大量证据,有力证明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根据有关法律对申请人的申请诉求在事实及法律适用方面提出三点意见:一、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金补偿问题:根据《社会保险征缴条例》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不仅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更是用工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该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二、经济补偿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在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时,立即给劳动者按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三、失业保险金问题:根据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在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时,劳动者可以享受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待遇。由于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给其缴纳失业保险,造成李中无法按月领取失业金。因此,申请人李中该项损失应当由被申请承担。
经过两次开庭,工会委派的代理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武器,旗帜鲜明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尽管用人单位的律师多次争辩,但在法律和事实面前不得不缓和了态度,同意仲裁委的调解。
2014年12月16日,户县仲裁委作出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等各项费用合计31000元,于本调解书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双方签订了《劳动纠纷和解协议》后了结此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十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和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法律规定很明确,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不管是什么性质,都必须遵守中国法律,都要落实《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文中所涉及的企业在不到半年的时间里连续两次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充分说明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还有很大阻力,任重而道远。
(张来周 陈中伟许 大龙)
责任编辑:sxworker
关注公众号,随时阅读陕西工人报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