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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30 09:59:13来源:陕西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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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12-30



  为了节省生产成本,一些企业打起了未成年人的主意,超时劳动、克扣工资……孩子们遭受着剥削。尽管国家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企业非法使用童工,然而,各种有关童工的负面新闻屡见报端。面对“用人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法律红线,企业为何依然底气十足、无所忌惮?
  非法雇用“童工”现象,不容小觑
  哪些孩子做了“童工”?
  职业院校把学生当童工用。在全面提高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工作视频会上,教育部副部长鲁昕介绍说,有些省份的中职学校把学生当作廉价劳动力,送到低端企业去实训实习。要知道,大部分学生年龄未满18周岁,处于未成年人阶段,把他们作为廉价劳动力送到企业去顶岗实习,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留守儿童成“黑作坊”童工。2009年11月12日8时左右,贺州市平桂管理区公会镇双洋村27组村民谢庆岁组织原料,在杨会村1组杨万文家中利用小学生在课余时间非法加工爆竹,发生爆炸事故,导致当场死亡1人,受伤13人。
  童工主要集中在哪些企业?目前,一些小微企业因订单不确定、管理不完善等因素而使用童工的情况有所抬头。调查发现,这类童工问题集中在包装、加工、玩具、电子等手工计件行业,并呈现出封闭化、分散化等隐蔽特征,屡禁不绝。小微企业非法使用童工为何屡禁不绝?
  禁用童工,法律有何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
  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伤残的,依照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使用童工现象为何屡禁不绝?
  熟人介绍,“以工代管”。来自湖南的小企业主付强称,自己之所以会使用一些童工,是因为熟人、老乡互相引荐,“碍于人情,不少介绍人本身就是企业的老员工,也不担心举报。”对企业来说,不用缴五险一金,也不用签合同,还照样干活,很省事。
  劳务派遣,蒙混过关。在东莞北栅栏书院街,一家标有“好民劳务派遣”招牌下,名未成年人等待招工。来自广西的何姓小伙子说,他今年15岁,随父母来东莞找工作。当他被提醒未满16周岁到工厂打工是违法行为时,旁边一名工头插嘴道:“找个跟他长得差不多的人的身份证就好了,弟弟用哥哥的,妹妹用姐姐的很普遍。”
  管理不善,有机可趁。童工之所以集中在小微企业,一大原因在于这类家庭作坊式的企业管理不完备,“丈夫跑业务,老婆管财务”。东莞市人力资源监察副支队长潘石鹏说,不少企业的人事、财务、档案、会计集于一个人身上,有些企业员工的身份准入管理,直接由门口保安负责筛选。
  如何遏制“童工”乱象?
  加大综合监督力度。华南师范大学社会学副教授郭台辉说,童工一旦与企业形成合同关系,就形成利益共同体。“要打破这种封闭运行的劳动关系,则需要将监督权交给广大群众,激励群众举报的积极性,可考虑设置举报奖金。”
  寒暑假期间常常成为企业违法使用童工的高峰期,主要原因是部分中等职业学校、技校组织学生进厂实习时,让一些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学生也从事生产劳动。潘石鹏建议当地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应该联合起来,加大监管力度,完善流入地与流出地联合监督执法机制。
  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教育资源投入。杜绝童工,治治穷根,除了在经济发展方面加快缩小东西部、城乡间差距外,也对我们的教育改革提出了新课题
  ——如何为贫困落后地区的孩子提供更“有用”、更对口的教育,让他们不再将教育视为“奢侈品”,而从中看到更多改变人生命运的希望,从而让穷家长们不再短视,乐于成就孩子们的读书梦。如果不能尽快帮助贫困地区的人们努力消灭贫困,不让他们的教育、医疗等基本的公共性服务得到满足,童工现象将难以从根本上杜绝。
  立法保护学生假期打工权益。目前,国家对于未成年人的劳动保护虽有法规,但都比较宏观,对暑期工并没有专门的规定,因此对减少这些违规使用“童工”现象也难有实效。众所周知,按目前国家有关规定,仅禁止用工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童工,但对于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在校学生的暑期招用并未作出具体规定,对于招用暑期工的中介也没有约束条款,因此呼吁通过针对性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减少实习生“童工”十分必要。据新华时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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