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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 > 社会新闻 银行转嫁房产评估费
2013-06-14 01:45:17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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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日前,西安消协、北京消协、天津消协等18家消费维权单位联合发表观点,商业银行、公积金中心等金融信贷机构应主动承担房产评估费。
    因申请贷款购房,西安市民刘先生买房时就出了一笔“多余”的费用。“当时贷款购房,贷款银行指定了一家评估机构,当即就交了千余元的评估费”,后来才知道这笔费用其实应该银行交。
    据了解,国内部分商业银行、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心审批房贷时,一般会指定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进行评估,从而确定贷款的具体数额。相关法律规定,贷款抵押物评估费原则上由商业银行承担,或由贷款当事人约定承担。但目前部分商业银行、公积金中心要求贷款申请人承担评估费的现象非常普遍。
    西安消协表示,部分商业银行转嫁房产评估费的做法增加了消费者负担,也妨碍了扩大消费。
    西安消协等18家消费维权单位认为,部分商业银行转嫁房产评估费涉嫌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为规范房地产信贷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房贷申请人的合法权益,18家消费维权单位提出两大建议。
    首先是相关机构应自觉承担房产评估费。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明文规定了对抵押物、质物的评估为商业银行应承担的职责与义务。因为商业银行、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心在个人购房信贷中靠挣取利差盈利,对抵押物进行评估是其降低风险的必要措施,抵押物评估费是信贷成本的一部分,理应由商业银行或公积金中心承担。
    其次是建议相关部门废除约定条款。2006年原建设部等部门发布的《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房地产抵押估价原则上由商业银行委托,但商业银行与贷款申请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估价费用由委托人承担”。根据此条款,商业银行原则上有对贷款申请人提供的房产抵押物进行估价并承担相关费用的义务。但现实中,商业银行往往利用其强势地位,双方约定一般都成为商业银行和公积金贷款中心的单方约定或强制指定。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将约定废除。(宋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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