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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 > 社会新闻 《陕西省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办法》公布
2013-06-03 01:58:11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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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应建气象灾害电子屏发布预警信息
    本报讯 近日,省政府法制办公布《陕西省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办法》,从6月1日起,气象台站应向高速公路、铁路等防御气象灾害的重点单位及管理部门即时传送预警信息。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气象灾害监测设施的建设,根据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和防御需要,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气象灾害监测网。还应在学校、医院、社区、机场、港口、车站、旅游景点、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建设电子显示屏等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设施。
    气象台站应向高速公路、铁路;输油、输气管线;供电、供热、供水管线;通信干线;大型水利工程、机场、矿山;化工企业、加油加气站等易燃易爆产品储存场所;重点文物等防灾重点单位即时传送预警信息。
    这些单位要完善信息接收终端设施和气象灾害预警设施,安排专人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接收传递。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收到预警信息后,要组织气象协理员、信息员和志愿者通过广播、电话、鸣锣吹哨等多种手段向公众即时传播。(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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