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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07 01:39:13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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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为保护矿山地质环境,《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将于6月1日起施行,新建矿山在生产开工前,应当提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承诺书。
    办法规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5年以下的,采矿权人应当一次性全额存储保证金;采矿许可证有效期5年以上10年以下的,首次存储数额不低于应存储总额的30%。一次性完成矿山治理的,经验收合格后,采矿权人可提取保证金的90%。采矿权人不按期存储保证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存储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高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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