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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 > 社会新闻 《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2013-02-19 01:45:54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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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务院法制办网站消息,为了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人社部、卫生部共同研究起草了《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近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了劳动能力鉴定的适用范围、规定了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组成和职责、规范了劳动能力鉴定程序、规定了管理监督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悉,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的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申请,组织医疗卫生专家,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等级》,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技术性等级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程序为,初次鉴定在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限自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工伤职工本人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诊断证明、检查检验报告等原件和复印件,完整有效的病历,职工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及时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因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鉴定工作期限可以延长30日。(钟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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