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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 > 社会新闻 让法律真正成为被派遣劳动者的“护身符”
2013-01-09 01:40:35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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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工人日报报道对全国数以千万计的劳务派遣工来说,2012年1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是最贴心也最珍贵的新年礼物——因为根据这一决定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果断剑指劳务派遣被滥用现状,从提高劳务派遣单位设立条件,细化劳务派遣中“同工同酬”、“三性”岗位规定等方面着力,为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此次劳动合同法修改,共涉及现行法律中的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九十二条这四个法条,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
    ——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如提高了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单位的准入“门槛”,将注册资本金由5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并要求其必须取得行政许可等;
    ——从法律制度上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得以落实,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对劳务派遣用工进行了严格限制,如由现行法律规定的“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修改为“只能”在这“三性”岗位上实施,并对“三性”岗位作了明确界定,同时增加条款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
    ——加大对劳务派遣用工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如规定对违反规定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等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阚珂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此次修改劳动合同法,就是要使劳务派遣回归其作为劳动用工补充形式的定位,把派遣用工数量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切实保障和维护广大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本次修法的价值取向。
    作为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工会组织一直致力于推动劳动合同法修改工作。自全国人大正式启动劳动合同法修改程序后,各级工会更是不遗余力地参与修法的每一环节工作,尽己所能地反映被派遣劳动者意愿,旗帜鲜明地亮出工会立场。
    “虽然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于2013年7月1日施行,但工会从现在开始就要大力推进法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全总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张鸣起表示,工会要整合各方面资源和力量掀起学法用法热潮,同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制定配套文件和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劳动用工制度,并加强与各级人大、政协、政府有关部门合作,扎实推进法律的贯彻实施,使《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真正成为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护身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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