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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 > 社会新闻 社会保障连出利好动作
2011-03-09 01:49:26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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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综合消息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在将于7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中就着重提到了这方面的内容,其中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这为各类人才自由流动扫清了“障碍”。
    另外,今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还将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逐步实现省级统筹。而一旦养老保险基金实现全国统筹的话,那么转移接续问题便不再是问题。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这一条对医保参保人员来说无疑是利好政策,比如说,一位医保人员生病住院,除了需要医保承担的费用之外,单位也应报销一部分医药费,可是现在单位不愿意报销了。《社会保险法》实施后,这些原由单位报销的医药费,可以由医保基金先垫付,然后由医保中心再向单位追偿。
    与医保基金一样,工伤保险基金也将实施垫付追偿制度。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依法追偿。而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农民工出了工伤事故不会再出现扯皮了,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先支付,保障农民工及时就医。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这一条是对在领失业金期间失业人员的特殊照顾,因为这些人刚刚失业,为了免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并且在生病住院期间能够享受到医保待遇,他们每个月的医保费将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需要花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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