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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 > 社会新闻 立法保障劳动权益:冬日里的暖阳
2010-12-23 01:51:03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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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初,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 《修改<职业病防治法>诊断鉴定制度条文(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通知》,力图完善职业病的诊断鉴定制度;11月下旬,重庆市审议《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对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职工人数和被派遣劳动者的待遇进行了明确规定;月末,福建省通过了《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对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予以保障。期待这些法律修订或地方立法将从这个冬天开始,给劳动者带来更多的温暖。《职业病防治法》修改征求意见
    事件:
    11月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修改〈职业病防治法〉诊断鉴定制度条文(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更好地保障职业病病人权益,《草案》作了以下修改:明确职业病防治机制;规定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明确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条件;进一步严格法律责任。(来源:中国新闻网)
    评析:
    当前,我国已进入职业病高发期和矛盾凸显期,以2009年为例,全国报告职业病病例数较上一年增加了31.9%。而张海超开胸验肺和深圳风钻工人尘肺病等一系列案件暴露了我国职业病防治体制的弊端。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申请职业病鉴定者,必须出具由用人单位提供的职业史、工作场所、健康档案等。但是对于拒绝提供证明的用人单位,法律没有任何惩罚措施。因此,这就限制了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认定的权利。而此次修法着力要解决的问题就是用人单位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上述资料时如何保证诊断、鉴定工作顺利进行。
    事实上,职业病应以防为主,用人单位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用人单位必须承担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设置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落实职业病患者待遇等义务。
    为此,《草案》补充了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和隐瞒、损毁与职业病相关的资料或不依法提供资料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通过劳动争议制度的适当倾斜,最大限度地保障职业病患者的合法权益。这对劳动者来说是一个极大的支持,而对拒绝承担责任的用人单位来说,则是一个警钟。
重庆修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
    事件:
    11月25日,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 《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修订草案)》。《草案》规定: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职工人数超过本单位从业人员30%的,应当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但最高不得超过50%。用工单位应当对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工作业绩的派遣职工与本单位的非派遣职工,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来源:《工人日报》)
    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此项规定的目的是防止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但是“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的具体含义不明确,“三性”同时具备还是具备其一即可等问题没有明确的解释。因此,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方式仍然不断扩大甚至在一些企业成为主流的用工形式。而《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恰恰是致力于直接从劳务派遣规模上对其进行限制。
    《修订草案》规定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职工人数超过本单位从业人员30%的,应当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最高不得超过50%。这就从劳务派遣职工数量上直接限制了劳务派遣的规模。
    需要注意的是:在限制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同时,得为企业留出自由灵活的用工空间。因此,直接规定30%和50%是否合理,仍需要通过实践来验证。同时 《草案》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对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工作业绩的派遣职工与本单位的非派遣职工,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此规定通过保障劳务派遣工同工同酬从而限制了用工单位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的积极性。
福建立法保障集体协商制度
事件:
11月29日,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集体协商中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对拒绝或者故意拖延集体协商协议;不提供或者不按时、不如实提供集体协商所需资料;企业无正当理由变更、解除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或者调整协商代表工作岗位;企业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约定相抵触的;阻挠进行集体协商或者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集体合同等情形都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来源:《福州日报》)
    评析:
    2000年10月我国通过了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详细规定了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协商代表、协商程序以及工资协议审查等具体内容,但是对违反集体协商的法律责任没有规定。《劳动合同法》第56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但是对法律责任仍然没有明确规定。
    从这个意义上说,《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最为重要的是第5章,它对法律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例如,该章第30条规定,一系列阻碍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签订的违法行为,均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针对其中有些情形可以将该不良行为记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对该企业处以3000元至3万元的罚款,还可以同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该规定完善了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的行政法律责任制度。
    同时该条例第32条规定,一方不履行集体合同或者履行集体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就使集体合同当事人在对方违反集体合同规定时主张权利有了明确法律依据。 (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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