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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 > 社会新闻 色盲患者就业是否有“盲区”
2010-11-11 01:35:04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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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8月份,江苏省一家知名媒体用相当篇幅报道了该省首例色盲就业歧视诉讼案的相关情况:毕业于机械设计制造及自动化专业的大学毕业生林某在今年3月应聘一家隶属于江苏省某大型工程机械制造集团的子公司,他被分配至机械技术员岗位实习。但在实习期结束之后,本以为能够顺利进入这家公司的林某却因一份体检结果遭遇了大转折——公司认为林某是色盲患者,不符合岗位要求,于是他收到了解约函。林某对此非常不满,决定维权,他认为自己所学专业和应聘的工作岗位都对色觉根本没有要求,公司的解约行为,是典型的就业歧视。
    这起案件引起人们对色盲患者就业公平的关注。那么,如何看待色盲患者的就业“挡路石”?这类争议的解决途径究竟在何处?
    根据相关资料记录,目前我国约有4000万色盲患者,从目前的媒体报道来看,因为色盲而遭受就业歧视的案例还少之又少。但不可忽视的是,这些个案最后通过法律途径是否能得到圆满解决,不仅具有象征意义,而且对以后因色盲而遭受就业歧视的群体也会起到借鉴和开路作用。
何为色盲公众理解有 “盲区”
“社会公众对‘色盲’的理解有一定的偏差。按照字面意思来理解,‘盲’就是看不到外界的任何事物,那么色盲就是对任何外界颜色都分辨不清,其实这是一种误解,色盲并不等于什么颜色都看不到。”北京某民营眼科医院医师陈小兵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陈医生告诉笔者,从现代医学的角度来看,“色盲”的病理原因是人的神经细胞感觉不到特定波长的光波,造成一些人对某一种颜色的感觉与正常人有差异,但他们仍然能够感知到颜色。现在世界上很多发达国家已经不再使用“色盲”一词,而采用“色觉异常”代替 “色盲”的称呼。另外据记者了解,我国现行高考体检标准也已经不采用“色盲”的称谓,而采用“色觉异常”来替代。
    在笔者随机采访中,很多人对色盲的理解有很大的偏差。有的人认为色盲就是看不到任何颜色,色盲患者的视界里只有黑白两色;也有的人认为色盲肯定是对某一种或几种颜色完全没有感觉,看不到这几种颜色的真实“面目”;甚至有的受访者认为色盲者是不可以学汽车驾驶的,他们的理由是万一色盲者对红绿黄颜色分辨不清,很容易造成交通事故,实际情况是否真的如此呢?
    我国1996年开始实施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2章第11条规定:辨色力应无红绿色盲。这就是说,如果发现申请驾照者是红绿色盲就不能申领驾驶证。但国外很多汽车大国对申请驾照者是不需要进行色盲检测的,因为有人曾对某色盲开车者做过红绿信号灯测试,结果发现赤红色盲正确辨认红绿灯的正确率高达99.99%。作为“车轮上的国家”的美国并没有禁止色盲驾驶机动车,仅对于商业司机要求可以辨别“标准红绿黄”,而不是要求其辨别色盲检测图中的复杂图形。
    从公众和政府部门对色盲患者申领机动车驾照的不同理解和态度,我们可以感知到,避免色盲患者在就业时遭遇歧视,首先需要公众和用人单位对色盲的理解要准确清晰,要纠正一些带有偏见和先入为主的“定义”式的判断,然后科学判断他或她是否适合这个工作岗位要求。
哪些限制色盲求职须注意
    很多人对色盲这个词语的接触可能来源于高中时代高考填报志愿的过程。因为在专业填报的选择上,很多院校相关专业都会明确标注该专业是否允许色盲患者报考。
    到底哪些职业对色盲患者有限制呢?一般说来,从高考限报专业的角度来看,美术、绘画、艺术设计、摄影、动画、博物馆学、应用物理学、天文学、地理科学、应用气象学、材料物理、矿物加工工程、资源勘探工程、冶金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交通运输、油气储运工程等专业有些方向是限制报考的,这也从另一个侧面提醒求职者在应聘这些相关行业的某些职位时,要注意用人单位是否对色盲求职者有限制。“其实色盲分为色觉异常轻度和色觉异常二度。无论是哪种,在高考的相关专业报名时,会有明确规定,是否允许或限制报考该专业。”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王伟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
    但对色盲求职者来说,哪些工作岗位不可以招聘色盲患者,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只是一些笼统的概括性表述。根据相关资料介绍,我国目前对色盲患者有就业限制的基本上是那些对色彩辨别有很高要求的行业,如美术、纺织、印染、化工以及特种兵等,一般职业对于色盲没有限制。“在企业招录过程中,有些工作岗位,基于工作的特殊性,设定一些应聘条件是必要的,但关键是所设的那些应聘条件是否为该工作所必须和合理的要求。如果不具备合理性,那么某些条件限制就容易构成就业歧视。近年来大家所熟知的身高歧视、年龄歧视、性别歧视、乙肝歧视等各种就业歧视现象屡见不鲜,而色盲歧视的出现也值得我们关注。”王伟律师说。
    根据媒体报道,2009年2月27日,因在员工招录过程中拒录色盲考生,河南省农信社被诉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据悉,《就业促进法》2008年1月1日实施以来,此案是我国第一起运用该法提起诉讼的色盲就业歧视案。后来,该案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宣告结案。
如何维权选对路径是关键
    对于色盲患者在求职过程中遇到的显性或隐性的就业歧视,他们该如何去维护自己的权益,走对途径是关键。目前,国内司法实践中对就业歧视案件是应以劳动纠纷来处理,还是按侵权案件来处理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
    2008年3月23日 《法制日报》第6版刊登了题为“北京市朝阳法院受理两起乙肝就业歧视案”,其中,一案涉及劳动合同的订立,一案涉及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由此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报道称: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民事案由规定,对于这类新型的就业权案件还没有规定,经过研究,法院仍然以一般的劳动争议案件立案。
    王伟律师的观点是:“首先,对双方已经形成劳动关系,履行过程中发现劳动者色盲而予以辞退的,应适用 《劳动法》,由劳动者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形成劳动关系前发现是色盲而不予录用的,应适用 《就业促进法》第62条规定,劳动者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当然,这里面有一个前提条件是用人单位是否构成了就业歧视行为。“囿于目前的现实情况,用人单位对于色盲患者的就业是否构成就业歧视,这需要结合工作岗位、性质等方面综合判定。”王伟律师说。 (王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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