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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 > 社会新闻 权责需法定“三方”各有责
2010-08-19 01:49:31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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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劳动保障法律对劳动关系双方权责作出种种规范的框架之下,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需要的是各方意识的觉醒并承担起应尽的职责:力隆事件凸显的是用人单位缔约守信的法律责任和社会效应,而对于“学历门”事件当事者来说,劳动者该怎样履行告知义务同样发人深省;武汉重奖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则显现出地方政府激励企业承担责任的良苦用心。说到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
力隆公司解约事件终有结果
    事件:近日,沸沸扬扬的浙江宁波力隆公司解约事件终于有了一个比较圆满的结果:日前,被宁波力隆企业集团公司单方面解除就业协议的95名应届大学毕业生中的90人陆续拿到了该公司支付的违约金,标准为本科生每人2550元,研究生3840元,另外5名愿意继续到公司上班的学生已经准备报到。
    今年三四月间,力隆集团公司赴全国各高校大规模招聘应届大学毕业生,并和他们签订了就业协议,但公司突然于6月下旬对其中的95名毕业生单方面发出解约函。此事经学生、学校介入与媒体曝光后,公司向被解约学生发出致歉信,让学生选择留下或解除协议,对于愿解除协议的学生,将给予一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于是,在事发近一个月后,大学毕业生们终于得到了补偿。
    评析:在大学生就业由计划转向市场的过程中,就业协议是规范和促进大学生就业的一项有效措施。
    一直以来,人们对于就业协议的法律性质争议较大。就现行立法而言,就业协议应属于民事合同,就业协议的订立和履行均应当遵照民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对于力隆公司单方解除就业协议的行为而言,将就业协议视为民事合同或者预约合同,按照民事法律来处理,与将就业协议视为劳动合同,按照劳动法律来处理,在赔偿毕业生的经济损失上没有区别。
    但是,大学毕业生从应聘开始,通过笔试、面试、体检等一系列程序才能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而签订就业协议后,距离毕业还有相当长时间,如果用人单位在这段时间内解除就业协议,被解除学生再次寻找工作和安置档案会非常困难,不仅给学生个人造成巨大的损失,也会经常引发大量的争议。因此,无论就业协议属于何种法律范畴,都必须严格限制用人单位解除就业协议的行为,保证用人单位严格按照就业协议约定及时接收毕业生就业,以对大学生就业进行强有力的法律保护。
唐骏身陷 “学位门”
    事件:著名职业经理人唐骏最近由于学历造假事件陷入舆论“重围”。
    唐骏在互联网上的公开简历里,最高学位都是博士,在 《我的成功可以复制》里,他自称1990年赴美国加州理工大学继续留学生涯,获得计算机学博士学位。从7月1日开始,知名打假人士方舟子开始在其本人的博客上发表有关唐骏学历造假的文章。经调查发现,唐骏其实是一家 名 为 “PacificWesternUniver-sity” (西太平洋大学)的电子工程专业的博士学位获得者。而西太平洋大学,没有得到过任何美国教育部门认可的机构所授予的认证。因此,它颁发的学位和成绩得不到商业雇主或其他机构的承认。
    评析: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均负有缔约告知义务。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现实中众多求职者认为 “简历不作假,典型一大傻”,却不知造假将会导致已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并要承担相应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可依据该条规定,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如使用假学历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可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86条规定,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规定,对买卖或者使用伪造、编造的高等学校学历的行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因此,劳动者求职时应诚实守信,知法、懂法、守法。
武汉将重奖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事件:七月初,湖北省武汉市宣布,将积极推进以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促进企业与社会关系和谐为核心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每年评选“十佳和谐企业”。从2010年至2015年,武汉市将每年投入500万元,奖励全市“十佳和谐企业”各50万元,主要用于企业劳动者培训、疗养和休假旅游。评选“和谐企业”的标准是:企业与劳动者 (含农民工)100%签订劳动合同;严格执行《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含加班工资),且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或合同约定的标准等。
    评析:我国劳动关系的类型繁多、存在问题复杂,劳资矛盾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因素。正如此次宣布将评选表彰 “十佳和谐企业”时武汉市市长阮成发表示的那样,武汉市开展此次活动,就是要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兼顾企业发展与职工利益的维护。
    事实上,武汉市的做法,是当前政府在劳动关系稳定和谐中所做工作的缩影。从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到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到目前正在审议的 《社会保险法》,无不体现了政府要为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提供正确政策导向和明确的法律依据的决心。同时,各地依法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则体现了政府维护法律权威的义不容辞。另外,今年以来,从中央到地方,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形成企业工资共决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这些做法,包括武汉市的重奖计划在内,再一次显示了政府的职责所在:政府应当从各个方面承担起和谐劳动关系建立、运行、管理和监督的职能,积极引导推动企业勇于承担社会责任。 (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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