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工人报官方网站 | 陕工网首页 手机站 今天是
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  不良信息举报电话:陕工网(029-87344649)
留言板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 > 社会新闻 新“消法”二次修订稿露面
2010-05-13 02:33:31来源:
分享到:
  字体:【
 本报综合消息 通过网络或是电视购买的东西,拿到手之后发现 “此货非彼货”怎么办?“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后三十日内退回商品,并不承担任何费用。”
    面对上述的表述,您千万别太惊讶,因为这可能成为日后新 《消法》中的法定条款。
    笔者从有关渠道了解到,已经颁布了16年的《消法》已经正式进入二次修改程序,相应的最新修订稿,在明确标注 “原文”和 “修订”两大板块后,可以清晰看出,新 《消法》今后的改革方向。
“非现场”购物增加
    “后悔权”
    《消法》原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修订》第九条新增:对通过电话销售、邮售、上门销售等非固定场所的销售方式购买的商品,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后三十日内退回商品,并不承担任何费用,但影响商品再次销售的除外。
    “消费隐私权”
    首次被提及
    《消法》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修订》第十四条新增:享有个人信息受保护的权利(本法所称的个人信息,包括消费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联系方式、健康状况、家庭状况、财产状况、消费记录等与消费者个人及其家庭密切相关的信息)。
    部分新订条款速读
    -开发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修订》第十六条:消费者索要发票的,经营者必须出具,不得以收据代替,并不得加收任何费用。经营者和消费者协商日后提供发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支出的合理费用。
-收预付款要有第三方账户监管
    《修订》新增:经营者向消费者收取预付款的,应当由商业银行设立专款账户实施托管,专款专用,分期支取;经营者若确需提前支取预付款的,应当向托管商业银行提供担保。
-垃圾信息不得再骚扰
    《修订》新增:利用互联网及移动网等通信网络、邮件、快件和电子邮件、短信息服务等方式传播广告,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在广告中明示拒绝的途径,消费者明确拒绝的,不得继续发送。经营者在发送商业信息时,应确保该商业信息可以清晰地被接受者识别为广告类信息。
-赠品也有 “三包期”
    《修订》第23条新增:商品三包期内的修理期间,经营者应当提供替代商品。在保修期内无法修理或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者退货。对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运输。经营者以降价销售、有奖销售、附赠等形式提供的商品、奖品、赠品、免费服务等,适用本规定。
    根据业内人士预测,这部修改法的最迟出台时间应该会在2012年底之前。
    “双倍赔偿”
    将变成X倍赔偿
    《消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修订》第49条修改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欺诈、胁迫或者强制交易等行为的,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经营者要求支付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X倍以内的赔偿金。
    买房买车也受消法保护
    《消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修订》第二条新增:本法所称的消费者,是指非为生产经营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责任编辑:sxworker

关注公众号,随时阅读陕西工人报

新闻推荐

陕工网——陕西工人报 © 2018 sxworker.com. 地址:西安市莲湖路239号 联系电话:029-87344649 E-mail:sxworker@126.com

陕ICP备17000697号陕公网安备61010402000820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5陕工网 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镜像 网站图文若涉及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