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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 > 社会新闻 行业最低工资制度亟需建立
2010-05-13 02:31:34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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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五一”前夕,胡锦涛总书记在2010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时指出,要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不断增加劳动者特别是一线劳动者劳动报酬。与此相呼应,今年多个省市大幅度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年初,江苏省宣布自2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涨幅约为13%。之后,浙江、广东、福建、上海、天津、山西、山东、吉林等省市陆续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基本都在10%以上,吉林省长春市最低工资标准涨幅达到26.2%。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对渴望体面劳动、体面生活的低收入群体绝对是一个利好消息。
    但是,实行了近20年的最低工资制度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何完善这一制度决定着广大劳动者的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护。为此,本版刊出这篇对法学教授李坤刚的专访及两篇相关文章。
    问:最低工资制度对劳动者而言具有怎样的意义?
    答:目前,我国特别需要通过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最低工资制度,对低收入劳动者进行救助。原因有二:第一,我国的集体协商制度还很不完善,不能指望通过集体协商提高普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第二,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导致了劳动者失业压力增大,劳资力量强弱对比明显。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救助,劳动者就有可能被压在生存底线上。我国这种经济转型期的劳动力市场现状,决定了政府有必要采取最低工资立法的形式对收入分配进行调整,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问:我国的最低工资制度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什么特点?
    答:由于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地区之间生活水平差距较大,所以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地方化的最低工资制度。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不同行政区域可以有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每个省级辖区可以有3—4个档次的最低工资标准。例如,安徽省合肥市虽然总人口不多,但除了市区外,还下辖三个县,这三个县适用的是与市区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同时,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它们之间的最低工资标准也不一样。各地方的决定机制有其合理性,但是应当同地方的平均工资挂钩,再按照法定的比例确定,这样就有了一个更加合理的基础,但问题在于目前最低工资比例没有硬性规定,各地差距较大。以2008年的最低工资为例,合肥市的最低工资仅是其平均工资的22%,而青岛市的这一比例是39%。
    问:最低工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但是现实中似乎也存在被滥用的倾向,这有什么危害?
    答:由于我国集体协商制度尚不健全,工资决定的市场机制发育尚不成熟,普通劳动者难以通过集体力量来提高劳动标准,能够依靠市场竞争力来提升待遇的劳动者只占很小的比例。在这种情形下,法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就成了普遍适用的工资标准,至少从书面劳动合同确定的工资基数反映,很多企业是将法定最低工资标准,作为企业普遍适用的工资标准了。仅以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宁波为例,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是960元,相关调查显示,960元基本上就成为该市很多用人单位的 “基本工资”,尤其是饭店的普通服务员、洗菜工,超市的收银员、理货员,物业公司的保安、维修工等,月收入有不少处于最低工资水平。在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有一些企业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推算计件工资单价,还有的企业采取延长劳动时间、提高劳动定额、降低计件工资单价等手段变相违反最低工资规定,其结果是有近三分之一的职工工资徘徊在最低工资标准的附近。这说明,我国依靠最低工资标准生存的劳动者过多。
    问:我国一直致力于建立合理的工资增长机制,那么最低工资的增长状况如何?
    答:我国最低工资的增长速度低于经济发展的增长速度。1992年深圳最早实行最低工资制度时,其最低工资和平均工资之比是49.9%,比例比较高。后在1994年各地普遍实行最低工资制度后,各地的最低工资和平均工资之比也是比较高的,部分省份的最低工资标准超过当年平均工资的50%以上,福建省还曾经接近70%。到了2002年基本接近40%,虽然当时的 “民工荒”迫使政府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以吸引外来劳动力,但是调整之后的最低工资仍然没有超过50%,并且全国总体上是呈现下降趋势的,目前一般在20-40%之间。
    问:对于进一步完善最低工资的决定机制,您有什么建议?
    答: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第8条规定,最低工资主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联合会研究确定和调整,但主要由行政主导。然而,在我国目前各地区之间相互竞争吸引投资的情况下,如果缺乏硬性标准,要在我国建立起合理的最低工资增长机制是较难的。
    为限制地区或区域之间的恶性竞争,应确定一个全国性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兜底标准,各地区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再行制定本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国家最低工资标准。由于我国地区发展极不平衡,各地区消费水平差异很大,所以,一方面全国性最低工资标准应参照贫困地区的消费水平制定,以保证其普遍适用性,另一方面应根据各地生活消费指数,转化为当地名义工资水平,形成该地区制定最低工资标准的法定基准。省级地区也应有一个统一的最低工资标准,地区之内的行政区域在此标准上,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该区域的最低工资标准。
    除了建立普遍性的最低工资制度以外,我国还可以逐渐试行行业最低工资制度。近年来,深圳在完善法定最低工资制度的基础上,积极探索行业性最低工资模式,并成功签订了特区首个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协议。随着区域性工资协议在全市工业区逐步推广,深圳开始在建筑业、餐饮服务业实行行业最低工资标准试点,通过三方协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符合行业实际情况的最低工资、工资指导线和工资指导价位制度。 (李小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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