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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 > 社会新闻 工资协商难点密布
2010-05-06 03:23:54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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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协商,就是从老板身上割肉,白刀子红刀子的,能不难吗?”一位基层的行业工会主席这样对记者形容他的感受,“一向都是他一个人说了算的工资,现在工会提出要代表工人参与共决,老板怎么可能容忍?”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这些早已不是政府工作报告中的新鲜词了。特别是今春全国两会,在社会各界对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改善民生、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所提的建议中,“工资集体协商”出现的频率更是远超以往。
    胡锦涛在2010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上特别指出,要不断增加劳动者特别是一线劳动者劳动报酬。这被视为对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尽快推进提出的要求。
    从表面看,共识正在快速凝聚。但只有身处实际操作层面的基层工会,才真正明白这项已经推行了18年的制度,要想真正地建立、显效,是多么地困难。
    三类企业最难谈
    据记者的基层调研,当前工资集体协商在跨国大型外企、央企驻地方分公司、中小型企业这三类企业中最难推动。
    “要让跨国大型外企坐在工资协商的谈判桌前,真是太难了”,天津市总工会民主管理部部长辛传铭对记者说, “他们认为自己有着先进于中国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薪酬增长制度,而且职工待遇丰厚,远高于社会平均工资,没必要再与工会谈了。”
    “但实际上就算是外企给的工资再高,工会也有参与共决的必要。因为如果工资永远只听资方的,就会在业内各企业间形成一种工资难于增长的‘默契’,从长远看是不利于职工的”,天津一汽丰田发动机有限公司工会主席郑启和这样认为。
    实际情况也确实如此。据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全总)统计,在开展工资协商的企业中,劳动者的工资水平比没有集体协商企业员工高10%~15%。
    在今春全国两会上,全总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张鸣起作为全国政协委员,曾与企业界的代表委员激辩国企是否有必要开展集体协商。一些企业老总认为,国企已经代表了工人的利益,没有必要再协商工资。这反映了相当一部分国企老总的内心想法。
    “这样的说法看似合理,实则荒谬!”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工会系许晓军教授说, “在利益主体明晰化的背景下,国企高管已成为掌控企业内部收入分配机制的特殊群体。近年来,国企内部收入由管理层单方面决定,利己倾向明显,差距过大已成分配领域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重大问题。只有在其内部开展集体协商,才能改变基层工人的弱势地位。”
    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由于资本的控制力较强,且数量众多、分布广泛、企业制度不甚规范,也是工资协商的重大难点。在这些企业中暴露出的最突出问题,是工会主席在职业岗位、收入待遇等方面依附于企业。工资协商不是“集体谈判”而更多的是“集体争取”。
    立法缺失难“真谈”
    缺乏法律的刚性支撑,是基层工会搞集体协商 “说话没底气”的一个重要因素。
    1992年4月,新的《工会法》颁布,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单位签订集体合同。1994年7月颁布的《劳动法》,进一步从法律上对集体合同制度作出了较明确、具体的规定。然而时至今日,我国仍然没有关于集体合同的专项立法。
    1995年,时任全总主席的尉健行在全总十二届六次主席团会议上着重指出, “贯彻实施 《劳动法》,对于工会来讲,‘牛鼻子’就是集体合同。”“从那时开始,工会方面推动集体合同立法的努力就已经 ‘启程’了”,许晓军说, “然而一路走来困难重重,尤其是地方政府对于招商引资环境、劳动力成本加大的顾虑非常大。”
    2008年正式施行的 《劳动合同法》取得了一点突破。其第五章 “特别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但很明显,现有法律对于不签订集体合同、不进行集体协商等问题,没有规定罚则。“集体合同要立法,需要解决几个核心问题”,全总集体合同部部长张建国说。
    一是确定协商主体,解决工会与谁谈的问题。
    二是规范协商程序,以科学有效的集体协商程序保障协商效果。
    三是明确协商重点,即工资福利是集体合同的核心。
    “此外,重要的是明确 ‘谈不成怎么办’。如果工会一方手中没有制约手段,谈判是无法对等进行的”,许晓军说, “中央讲 ‘赋予工会更多的资源和手段’,应该将这些资源和手段明确化、制度化,这就关系到‘决心’问题了。”
    许晓军表示,在劳资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进入高发期的背景下,尤其是罢工、堵路等“突发事件”越来越多地出现时,亟须探索将工会某些有效的制约手段纳入合法途径,并明确规定其适用范围和条件,减少劳资冲突对社会各方的“烈性伤害”。
政府职能难到位
    “你可以在全国范围内看一看,凡是工资协商搞得好的,全都得到了地方党政部门的强力支持!没有这一点,只靠工会,事倍功半。”张建国对记者如是说。
    作为群团组织,工会没有执法权,缺乏强力推动集体协商的手段。因此在全总的定义中,集体协商始终是“政府主导、工会配合、多方协同、职工参与、整体推进”。言外之意,政府才是推动集体协商的主要责任者。”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工资协商主要涉及劳动部门的“劳动工资”和“劳动监察”职能。
    企业行政方与工会签订工资协议后,应在10日内到劳动部门备案。在记者的调研中,协议备案率普遍偏低。比如在天津,2009年工会系统掌握的2.9万份工资协商协议中,只有1.08万份进行了备案。
    “严格意义上说,不备案就意味着不被政府认可,协议没有法律效力”,许晓军认为。“按理说,备案是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的一个必要条件。但是目前没有法律制约,不备案我们也没有办法”,记者在河南省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采访时曾得到了这样的说法。
    另一个应该强化的政府职能是劳动监察。 “工会向企业行政发出工资协商 ‘要约’,对方不 ‘应约’,政府应该管;工资协议不备案,政府应该管;签完协议不履约,政府也应该管。”张建国坚定地指出, “这些都是劳动监察工作范围内的事儿。不做等于 ‘不作为’。”
    然而,在法律罚则、细则缺失,以及各地劳动监察部门人力、物力、财力薄弱的现实条件下,“不作为”的板子完全打在他们的身上也有失偏颇。
    “所以,当前最重要的还是各级党政部门的推动力度”,张建国说。 “能不能不再将招商引资环境作为唯一的政绩标准,愿不愿下大力气提高基层劳动者的收入,怕不怕引起资方的反弹和威胁,党政部门对工资集体协商的认识和决心体现于此”,许晓军说, “这也是中央强调 ‘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题中应有之义。”
    工会主业难推动
    在任何一个国家,工人集体协商或称集体谈判权的获得,都是工会争取的结果。成为工人合法权益的权威维护者,是工会得以存在的根本。作为市场经济体制框架内的一部分,集体合同制度在新中国成立前后就已存在。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新世纪以来,工会 “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方针日益强化,“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原则更加具体。“集体协商既有对企业发展的支持,又有对职工权益的维护,追求的是共赢”,张建国说。他所在的全总集体合同部,也是在2001年机构改革后才新近成立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的基本职责就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而由于工资是职工最重要的利益,工资集体协商就成了工会主业的核心内容”,许晓军说, “当然,这并不是说工会组织帮扶、评选劳模、开展文体活动等职能不重要,但这些无疑都不是不可替代的核心职责。”
    在微观层面,以企业工会为单位的工资集体协商,面对的最现实问题是,在经济上工会主席不独立于雇主,在劳动关系中工会不独立于资方。工会主席不敢谈工资,盖源于此。
    为了破解这个困局,全总正在探索 “职业化工会工作者”的路子。目前,全国由上级工会支付工资、 “嵌入”企业进行维权的职业化工会工作者,已经有1.4万名。在全总的计划中,还将投入近2000万元推动各地试点。 “虽然这种做法在实践中也面临着重重问题,但终究往前迈出了一步”,全总一位部门负责人说。
    采访中,许多工会干部都对集体协商的作用和前景十分乐观。一位工会干部的话令记者久久难忘。她说: “工会搞工资集体协商,是历史的人做历史的事。”身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致力于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中国工会势必要担负起时代交付的、没有任何外来和既有经验可以照搬的历史使命。工会的上下求索之路,路漫漫其修且远。 (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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