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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 > 社会新闻 业委会维权困境:在“自治”与“他治”之间
2010-04-15 02:53:58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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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理说,物业公司是全体业主雇佣的,是业主的“保姆”,可为什么保姆可以任意侵犯“老板”的利益,甚至对“老板”饱以老拳?这种倒挂的关系,凸显了时下的变革时期,某些领域的社会管理中,“自治”与“他治”的冲突。
    相对于物业公司,业主的弱势地位明显。如果单靠业主自身来实施个体维权,存在较大困难,所以,业主有必要通过业委会这个自治组织来维护和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在目前的法律规定下,业委会却无法承担这样的重任——按照《物业管理条例》,业委会既不算民间组织、也不算社团组织,发生物业管理侵权纠纷,也不能作为法律主体代表业主打官司。“身份不明”导致其在行政管理和司法诉讼等领域屡屡失语,陷入尴尬的困境。
    时下,一方面,基于民主权利意识的增长和维护自身权益的需要,基层公众的自治意识逐渐萌芽、生长。另一方面,一些管理组织仍然习惯于以管理者的姿态面对居民,对业委会这样的居民自治组织还不适应。双方利益诉求的差异,造成了“自治”与“他治”的冲突。
    尽管基层公众的自治意识开始萌芽,但在缺乏有效支持的情况下,这种意识的成长可能要经受较长时间的阵痛。由于自治管理制度的落实、自治冲突的诉讼救济在现有法律体系中还找不到接口,冲突的解决只能诉诸于改革。
    “有权利必有救济”,这是法治社会的内在品质。对业委会困境折射出的自治困局,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加以改革:首先,正式确立业委会的自治地位,确定业主委员会的法律主体身份。同时,禁止违法干预业委会的自治管理,甚至侵犯居民自治权的行为。其次,拓展业委会诉讼救济的程序和方式,赋予业委会诉讼主体资格。此外,在具体的管理事务中,在一定范围内给予业委会一定的自主管理权。这样不但可以壮大基层公众的自治力量,还可以节省政府的行政资源。(张瑞
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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