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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 > 陕西新闻 陕西:发现规范性文件有合法性不适当情形等问题 单位和个人可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审查建议
2024-01-12 19:23:40来源:陕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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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即日起施行

  陕工网讯(记者 薛生贵)1月12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陕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备案审查工作应当通过多种方式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群众对备案审查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备案审查机构应当综合运用主动审查、依申请审查、专项审查、移送审查和联合审查等方式,依法对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备案审查机构应当加强沟通协作,遇有重要问题和重要情况的,可以共同研究和协商;认为有必要进行共同审查的,可以召开联合审查会议。

  单位和个人可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审查建议。《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属于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范围的规范性文件有本规定相关情形的,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审查要求。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本规定相关情形的,可以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审查建议。

  《规定》明确,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收到审查建议后,按照职责分工分送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认为依法需要受理的,应当进行审查;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对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不予受理,并向审查建议人说明情况。

  合宪性审查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重要内容。《规定》明确,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发现可能与宪法相抵触或者存在合宪性问题的,应当逐级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发现存在下列合法性问题的,应当提出意见。”《规定》明确十款情形可提请备案审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有关法律关于立法权限的规定;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对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作出调整和改变;与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与法律法规规定明显不一致,或者与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原则明显相违背,旨在抵消、改变或者规避法律法规规定;与上级或者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相违背;具有司法解释性质;超越权限,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超越权限,违法设定国家机关职责;违背法定程序;其他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发现存在下列明显不适当情形的,应当提出意见。”《规定》明确五款不当情况可提请备案审查:明显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规定明显不合理;采取的措施与其目的不符合比例原则;因现实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不宜继续施行;其他明显不适当的情形。

  《规定》明确,人大常委会及备案审查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对涉及法律制定或者修改、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集中清理,督促制定机关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法律规定和中央精神及时代要求的规定,并及时制定配套规定。组织开展集中清理,应当明确清理的范围、内容、时限要求等。

  据悉,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责任编辑:胡睿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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