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市医疗保障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旨在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
《通知》明确,医疗救助对象为具有陕西省户籍且在西安市参加基本医保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主要包括一类救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二类救助对象: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三类救助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指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家庭年收入扣除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后,人均不超过西安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家庭财产符合西安市最低生活保障财产条件的重病患者)。
医疗救助方式主要采取资助参保、门诊救助、住院救助相结合,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实施二次救助。同时,确定了各类救助对象的救助标准。其中,一类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门诊不设起付标准,门诊费用经基本医保或大病保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照100%比例给予救助,不设年度救助限额;住院不设起付标准,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或大病保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照100%比例给予救助,不设年度救助限额。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80%,低于80%的统一按照80%比例补齐。救助对象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不同比例的二次救助。
目前,《通知》正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市民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xaybjdybzc@163.com,或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109号西安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邮件及信封注明“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字样。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1月17日。(记者 文晨)
责任编辑:胡睿琳
关注公众号,随时阅读陕西工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