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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 > 陕西新闻 陕西:不得生产、加工、经营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2020-06-09 14:40:25来源:陕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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斩断非法食用野生动物利益链条

  陕工网讯(记者 薛生贵)6月9日,在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何少林就《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草案)》作了说明。

  草案明确了禁食和可食野生动物的范围。草案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全面禁止食用下列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一是所有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二是法律法规规定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三是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以上规定外的水生野生动物和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野生动物为可以食用的野生动物(非食用毛皮动物除外),即白名单,依照渔业法、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何少林介绍说,草案细化了与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相关的违法行为,并对其作了禁止性规定,目的在于斩断非法食用野生动物利益链条,包括不得生产、加工、经营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不得以食用或者生产、加工、经营食品为目的,猎捕、繁育、饲养、交易、运输、携带、寄递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不得采取发布广告、制作招牌或者菜谱等方式,宣传、招揽、诱导食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从事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草案还明确了加强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管理。因特殊情况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要实行严格审批和检验检疫,保证可追溯。

  草案要求,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制定以食用为目的的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处置方案、补偿办法等相关配套制度,对受影响的养殖场(户)提供必要的经济补偿。草案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属地管理责任作了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加大对违反《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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