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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 > 陕西新闻 《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物业收费进入“一费制”时代
2020-06-08 13:23:47来源:陕工网——陕西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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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4日,《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发布,西安物业收费进入“一费制”时代,《办法》都有哪些新规定,对市民来说意味着什么?

调整后的《办法》最大的变化是将物业费、公摊电费、电梯费合并收取,降低了小区停车服务费。对于政策变化,西安市发展改革委进行了解读。

《办法》中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适用于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区及高新、经开、曲江、浐灞、国际港务区等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住宅小区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西安市发改委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住建部门、市场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分别负责辖区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1  物业收费啥变化? 实行“一费制”,停车费80元/月

《办法》提出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物业服务费实行“一费制”,收费的内涵与过去发生变化,即电梯费与公摊电费包含在物业费中,不再另行收取。今后,物业服务焦点企业向业主只收取三项费用,即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以及业主自愿选择的有偿服务费。

此外,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是市城管局收取的市容环卫收费,物业公司仅负责代收代缴,不包含在物业费中。业主应当按照现行规定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办法》取消了现行停车服务费三种类别收费,实行单一收费标准,均执行一类收费标准。以小型汽车为例,现行室内停车三类收费标准分别为150元/月、130元/月、100元/月,调整后均降为80元/月;现行露天停车三类收费标准分别为80元/月、60元/月、50元/月,调整后均为60元/月。

2  装修期咋收费? 业主与物业按协议约定

根据《陕西省定价目录》及新颁布的《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装修期间的费用不再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办法》中,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住建部门的相关规定与业主签订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具体管理内容由双方在协议中约定。

3  空置房咋收费? 申请后按70%缴纳

空置优惠政策及子母车位优惠适用于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优惠政策由物业公司与业主双方通过合同协商确定。

经业主验收,暂不使用或使用后因自身原因空置1个月以上的房屋、自有或者租赁车位,自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的次日起,其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费标准的70%缴纳;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执行。子母车位不得高于1.5个车位的停放服务费标准,具体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4  公共收益怎么办? 优先用于抵扣物业服务费或专项维修资金

《办法》规定,利用、占用公共部位、共有设施设备从事广告、出租等经营活动的,所得收益归属全体业主所有,优先用于抵扣物业服务费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归属业主收益等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据实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

5  业主共有车位怎么用?  可以租赁,但不得实行车位买断

根据《办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承接本小区物业的承接查验报告,以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分布图,明确车位权属,便于业主查询。对产权属业主共有的露天(含道路)停车场(所)和利用人防工程设施建设的车位、车库及建造的机械车位可以租赁,但不得实行车位买断;对具有完全产权的地下停车场(所),可以实行车位买断、赠予或租赁;车位买断和租赁的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协商确定。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到业主告知后,不得限制或者妨碍业主在自有以及租赁的车位上免费停放未登记的车辆。(李婧  赵瑞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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