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何军)7月15日,记者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陕西省城市社区居务公开民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政府2017年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城市社区居务公开民主管理,坚持居民主体地位,按照全面、真实、经常的原则,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保障城市社区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城市社区居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制定城市社区居务公开目录。
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的城市社区居务公开目录公开下列事项:(一)城市社区服务事项和办事流程;(二)各项惠民政策及其申办程序、享受人员名单和标准,政府购买公益服务的对象和内容;(三)社会救助、政府补贴居民资金和捐赠款物的发放情况;(四)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案和资金使用等情况;(五)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集体资产、工作经费、服务群众专项经费、债权债务、财务收支等情况;(六)城市社区居民会议形成的决议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七)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制定的各项制度、任期工作目标、年度工作计划及实施情况;(八)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履职情况;(九)城市社区居民参与公益事业建设情况;(十)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居民监督委员会成员、政府购买服务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应当接受居民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每年至少开展1次,评议结果对居民公开。
关注公众号,随时阅读陕西工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