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遭遇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时,劳动者应当提高自己的维权意识,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陕西律师农民工维权工作总站专职律师孙蓉说。
孙蓉介绍,这起案子是张娜等10人劳动争议案。原来,张娜等10人在某置业公司任职,从事销售顾问、市场主管等工作,入职后,公司未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也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2015年10月20日,公司下发人事决定:由于置业公司自建销售团队的销售任务不能完成,无法支持某项目的资金供应,经公司研究决定,自2015年10月21日起,公司的某项目由另一家公司独家代理销售,原售楼部全体销售人员和策划人员将全权由这家公司接手管理,请上述员工于21日前找新公司项目经理填写入职申请,重新办理入职手续。张娜等人不愿去新公司,遂与原置业公司协商,但置业公司称将不再自建销售团队,留下来也没有岗位,如果不去新公司,之前没结算的销售佣金也不予发放。张娜等人无奈只能于10月21日到新公司报到。可是时间过去了快一年,原公司仍不发放拖欠的销售佣金,也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娜等10人向陕西律师农民工维权工作总站申请法律援助。
随后,孙蓉迅速介入此案,经过与置业公司联系,置业公司声称安排了他们去新的公司上班,所以不会支付他们任何经济补偿,之前拖欠的销售佣金还没有结算出来,等结算了再给。经过几次沟通均没有成效,张娜等人和孙蓉都着急。孙蓉告诉记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张娜他们离职已经近一年了,案件不能拖延。”于是,孙蓉立即到工商局调取了公司的工商信息,并着手起草法律文书,详细计算了张娜等人拖欠的销售佣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以及应得的经济补偿金,将案件起诉至西安市灞桥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该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将十人的案件分别安排十次开庭。2016年11月23日,首次开庭,置业公司辩称2015年10月20日确实发过一个人事决定,全体销售人员由新公司接受管理,让他们10月21日就去新公司报到,但有的员工不愿去,公司又于10月21日下发了另一人事决定,公司组建拓客团队,人员组成为10月21日未去新公司的原销售部员工,因此公司并未与他们解除劳动关系,愿意去新公司就去,不愿意去的可回公司,张娜等人没有回公司,因此是自动离职,不需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孙蓉表示这样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置业公司下发人事决定,让全体销售部员工于21日到新公司报到,已经即时解除了与张娜等10人的劳动关系,张娜等人也按照公司安排于21日到新公司报道,与新公司重新建立的劳动关系。置业公司于21日又下发人事决定重组拓客团队,针对的是没有去新公司报到的员工,与张娜等员工无关,即便有的员工没有去新公司报道,也改变不了已经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就是再回去工作也是与公司重新建立劳动关系,工作岗位,薪酬等都发生了变化。因此,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而且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没有走法定程序,没有提前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仅要求员工去另一公司就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本案持续开庭到2016年12月7日,开庭十次,最终置业公司与2人达成和解协议,其余8人获得胜诉裁决,得到支持的数额共计82817.35元。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本报记者 钟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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