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杨涛)近期,不少读者来电来信咨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申请仲裁时效期的相关问题,针对这一问题,11月25日,记者采访了省人社厅相关工作人员。根据最新的《陕西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劳动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为一年。
据了解,2015年9月1日,陕西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陕西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共5章40条。该《办法》整合了1995年8月28日发布的《陕西省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和2004年9月13日发布的《陕西省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其设立的办事机构名称统一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时效中断、中止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的规定执行。
《办法》还将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颁布实施以来确定的劳动争议仲裁1年的时效与2006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100条规定的聘任制公务员发生人事争议60天的仲裁时效进行了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