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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 > 陕西新闻 劳动合同相关问题政策解答
2016-11-28 09:14:16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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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受到社会各界人士普遍关注。在实行的过程中,又有进一步完善的相关政策相继出台。咨询电话络绎不绝,涉及问题主要集中在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生效等方面。为此社保专家对此法进行解读。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范围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时间及要求是什么?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时间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工之日,是指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工作,并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的日期。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3.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4.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要求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三、劳动合同的生效要件是什么?
  (一)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双方签字或盖章日期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的签字或盖章日期为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一方未署明签字日期的,以另一方签字日期为劳动合同生效时间。劳动合同期满之日的24时为劳动合同终止时间。
  (二)劳动合同不得由他人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用人单位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法定代表人也可委托他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受委托人必须有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劳动合同中应当加盖被委托人的印章。
  四、相关法律责任有哪些?
  (一)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及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直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日折算,计算两倍工资的基数应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五、签订劳动合同收取抵押金或抵押物的处罚是什么?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六、无效劳动合同有哪些?
  (一)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二)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三)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四)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五)劳动合同依照上述(一)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注解:
  1.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2.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3.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孙晶魏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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