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兰增干)按照我省刚刚出台的《陕西省人民满意公务员示范单位和示范岗创建与管理办法》,全省人民满意公务员示范单位和示范岗在原有命名的基础上一般每三年集中补充命名一次,创建计划名额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在命名当年统一下达。对命名后工作成绩不佳、在群众中和社会上有不良反映,失去示范作用的,要及时提出退出意见,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取消命名并收回标志牌。
按照《办法》规定,人民满意公务员示范单位和示范岗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核实,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立即取消命名并收回标志牌;本单位或本岗中有违法违纪现象的;工作中发生责任事故的;被舆论曝光、受群众检举造成不良影响的;目标责任考核、文明单位、行风政风检查等考核不合格的;其他失去示范作用的情况;若单位或岗位撤并,则被视为自动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