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员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却以劳动合同到期拒绝续签,劳动者是否可以主张此举违法而获得赔偿?近日,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依法认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1992年2月,江某在连城一家银行营业厅以临时工身份工作,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营业厅从1999年1月开始为江某办理并缴交社会保险。其间,营业厅与江某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2年12月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后,营业厅与江某又于当日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
去年12月4日,营业厅以与江某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为由,当天就向江某发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江某合同期满后 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关系。12 月9 日,江某向营业厅寄送《关于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函》,并多次要求营业厅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并没有得到明确答复。
今年1月4日,营业厅以合同期满为由,做出《关于终止江某劳动合同的决定》,要求江某1月20日前来开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江某认为营业厅此举违法,便向连城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最后因不服劳动仲裁,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定江某在连续工作满10年后,就和营业厅之间形成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营业厅与江某订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属违法解除。依法判决用人单位支付江某24个月的双倍月平均工资作为经济赔偿金。
(吴铎思陈立烽李泗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