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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9 09:53:38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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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郭欣)西安从今年1月1日起调整工伤保险待遇,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此次调整的对象和范围是:2015年12月31日前(含31日)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等级为1至4级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311元;等级为5至6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53元。调整后,等级为1至4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3003元的,增加到3003元。等级为5至6级的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2435元的,增加到2435元。调整后,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1至4级工伤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低于3003元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70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金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890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698元。
  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配偶、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16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4元。西安市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调整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者,每月2633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每月2106.4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每月1579.8元。
  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已将1至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按本通知调整后,由用人单位支付。5~6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20世纪70年代初处理回乡的农民轮换工的伤残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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