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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05 09:52:31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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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长假能否冲抵职工年休假?
  西安市某单位杨师傅近日反映,他们单位近几年以经济效益不好为由,不让职工休年假,由于现企业是由原国企改制后重新成立的私企,而在职职工又非常珍惜现在的工作岗位,所以不愿为休年假而得罪单位领导。最近,他们单位许多职工通过所在地工会组织反映了单位不让职工休年假的事实后,单位领导对此回应却一再强调说,不是不让职工休年假,而是采取逢年过节给职工放小长假办法冲抵了职工应休的年假。但是,职工对单位这种“好心”的做法并不认可。
  这种用小长假冲抵职工年休假的做法,究竟符合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呢?西安总工会权益部相关人士认为,单位事先未经职工本人同意,用放小长假冲抵职工年假的做法,不符合国家带薪休假的有关政策法规。
  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根据以上规定,单位既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按规定给职工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显然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带薪休假不是单位的福利
  类似杨师傅反映的这种现象,并非个例,而是在一部分单位还普遍存在着。
  “享受带薪休假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该给予维护和尊重”。西安总工会权益部相关人士坦言,1995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2008年,《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出台,细化了职工休假天数以及单位违规处分,弥补了《劳动法》长期没有“具体细则”的缺陷,使劳动者休假的法规依据更强硬,同时也说明劳动者带薪休假不是单位的福利,而是劳动者享有的基本权利。
  张弛有度、劳逸结合的生活方式,不仅可以促进职工的身心健康,对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也大有益处。然而,由于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权利与地位上处于不平等状态,加之人力成本的上升以及监管缺失等问题,导致劳动者的带薪休假权在很多单位经常成为“纸上福利”。
  当前,一方面国家有关部门不断在积极推行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另一方面却是企业“不让休”、职工“不敢休”。这种尴尬的矛盾状态,让许多企业的职工感到带薪休假“看上去很美”,却又让人在心底有苦难言。工会组织还应充分发挥作用
  去年以来,国家有关部门多次强调落实带薪休假制度,一些地方也出台了相关细则,带薪休假的落实力度正不断加大,但是要让带薪休假制度长效落地,政府职能部门要不断采取切实措施,强力推动。当前,多地已开始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强制休假”,尽管对其是否具有示范作用存在争议,但政府部门一定要积极引导,营造依法休假的社会氛围,引导休假潮流,唤醒更多劳动者的休假权利意识,并适时加大对企业带薪休假制度的完善和执行。
  在有关人士看来,对于推动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工会组织还应充分发挥自身作用,有力作为。其一,维护职工带薪休假权是工会组织的本职所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6条第2款规定: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其二,工会组织具有先天优势,工会就在职工身边,用人单位只要不落实带薪休假,工会理所当然能第一时间知晓,所以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依法促进落实此项工作。其三,各单位工会组织可以通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制定本单位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细则。其四,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协商带薪年休假过程中,应积极起到桥梁作用,一旦双方就此发生争议,主动积极做好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应给予劳动者提供法律方面的支持与援助。
  本报记者 杨志勇 通讯员 陈中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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