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气渐渐寒冷,但对于商洛市的张霞女士来说,心里却充满了阳光和温暖。因为她的社保官司经过一波三折,日前总算是尘埃落定,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商中民一终字第00121号>民事判决书,明确了她应当得到的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保费用赔偿。
记者了解得知,张霞已于2013年10月退休,并从此开始按月领取养老金。那么她与原单位的社保官司究竟又是怎么回事呢?仲裁:不予受理
张霞告诉记者,她于1984年12月进入丹凤县葡萄酒厂工作,1994年转移到丹凤县广播电视实业总公司上班。2003年1月,该公司并入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丹凤支公司(以下简称“丹凤支公司”),张霞等五人下岗。经过丹凤县政府与陕西广电网络商洛支公司协商,丹凤支公司在2007年3月23日向张霞等五人发出上班通知书,安排她在该公司城网部从事收费工作。上班半个月左右,她因病请假病休,当年12月病假结束后,她到单位要求上班,但被单位拒绝。从2008年1月到2013年10月期间,多次申请,单位一直未给她安排工作,直到临近退休,她才无奈地垫付了单位应该为她承担的养老保险费用,从而才办理了退休手续。
在未实际上班期间,单位既没有给她缴纳社保费用,也没有为她发放工资等待遇费用。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与单位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2014年9月13日,她向丹凤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该委审查后认为,超过仲裁受理时限,遂做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上诉
随后,张霞向丹凤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她与丹凤支公司2007年3月到2013年10月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支付她在此期间的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养老保险费、取暖费、降温费以及未签订劳务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该院受理后依法组织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
该院审理认为,张霞于2014年9月12日向丹凤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在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后提起民事诉讼,其讼诉请求并未超过法定时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对张霞的工资依据陕西最低工资标准认定,除去丹凤支公司已经支付的2007年3月和4月下岗员工生活费310元外,应支付张霞工资48110元。因张霞未实际上班和履行劳动义务,上述工资亦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故对其要求丹凤支公司支付因未及时支付工资25%经济补偿的请求不予支持。2008年7月至2013年10月期间丹凤支公司应给张霞缴纳的养老保险费6054.4元未缴纳,张霞个人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已自行缴纳,属于张霞的实际损失,该公司应当支付。取暖费、降温费是对特殊天气情况下工作的劳动者的一种福利政策,丹凤支公司并没有安排张霞在寒冷、高温天气下工作,而她也未实际在此种天气条件下工作,所以张霞主张的取暖费、降温费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该院在调查审理后于2015年5月13日做出<(2014)丹民初字第00560号>民事判决:张霞与丹凤支公司2007年3月到2013年10月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丹凤支公司支付张霞在此期间的工资48110元,支付张霞养老保险费6054.4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但是该院宣判后,丹凤支公司和张霞双方都不服,并向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商洛中院”)提起了上诉。七个争议焦点
商洛中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经合议庭评议报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此案有七个争议焦点问题,并逐一进行了分析。
第一,2008年7月至2013年10月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丹凤支公司认为2008年7月其与张霞解除了劳动关系,并提交了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但因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就该文件向张霞进行了告知、送达,且2012年10月他们在向商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关于张霞的退休报告中,亦明确说明张霞系职工,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双方的劳动关系持续到2013年10月张霞退休为止。
第二,此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者报酬发生争议,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此案双方的劳动关系自2013年10月张霞退休时终止。张霞于2014年9月向丹凤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法律规定的时效范围内。
第三,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应当支付张霞的工资是否正确。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规定,张霞在2007年3月26日到单位报到后半个月即病休,之后直到2013年10月退休未实际上班,未为单位提供劳动,故按照每年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支付其工资错误。张霞报到后实际上班的半个月,单位应当支付正常工资。之后对病假期间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根据《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张霞可以享受六个月的医疗期,单位应当支付病假工资。从2007年10月至2013年10月,双方具有劳动关系,但鉴于张霞没有实际上班,没有为单位创造价值,同时考虑到张霞的基本生活问题,对张霞在此期间的工资按照商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较为合适。
第四,丹凤支公司支付张霞基本养老保险费6054.4元是否正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因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而造成的损失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根据丹凤县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出具的社会保险费征缴计划合计单,张霞退休时一共补缴了养老保险费32593.18元,其中个人应当承担的缴费8543.36元,单位应当承担的缴费21638.24元和欠缴利息2411.58元,合计24049.82元,丹凤支公司应当赔偿给张霞。
第五,张霞要求丹凤支公司支付其25%的经济补偿金是否应当得到支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要求加付赔偿金的,需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为前提。张霞长期未上班,亦未就劳动报酬问题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故此项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第六,丹凤支公司是否应当向张霞发放历年的取暖费、降温费。取暖费、降温费属于岗位津贴,退休人员享受这两项津贴以其退休前为单位提供劳动、做出贡献为前提。张霞未实际上班,其此项请求没有依据。
第七,丹凤支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张霞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张霞的该请求没有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是正确的。尘埃落定
根据前面的综合分析所述,商洛中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部分处理结果有误,二审依法做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维持第四项;张霞与丹凤支公司2007年3月至2013年10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丹凤支公司支付张霞工资和最低生活保障费共计21752.76元,赔偿张霞基本养老保险费24049.82元。
日前,张霞电话告诉记者,商洛中院的终审判决已经生效。本报记者杨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