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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 > 陕西新闻 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将再享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
2011-12-01 01:48:57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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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经省政府批准,我省将从明年起在现行个人收入扣除“三险一金”和减除3500元生活费用的基础上,再对陕西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免个人所得税。
    据悉,目前我省共有残疾人约249万,孤老人员约14.27万。从2011年7月1日起,我省已对残疾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为保障和改善民生,进一步加大对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支持,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我省将对这部分人再给予一定额度的税收优惠政策:即在现行个人月收入扣除“三险一金”和减除3500元生活费用后,再给予2500元的免税优惠和2000元的减半优惠。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月应纳税所得额2500元以下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500元不足4500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3-6万元的,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对工资薪金所得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4500元,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超过6万元的,由于这部分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基本生活已经得到保障,从社会公平角度出发,不再给予税收优惠。
    (鹏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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