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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 > 陕西新闻 我省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可享养老保险
2011-11-11 02:13:33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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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即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具有我省城镇户籍、曾在我省城镇集体企业累计工作满三年以上、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均可申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近日,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将未参保的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养老统筹,并明确了参保缴费及待遇计发办法。四类人群补缴15年养老保险后
    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第一类,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的,按以下办法参保缴费。根据通知精神,1993年1月1日以后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补缴1993年1月至解除劳动关系之月单位和个人的当期缴费(含利息),也可以经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原始资料核实其在原单位的劳动关系存续后,由个人按同期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补费(含利息)。与原城镇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可最早由个人从1999年1月起补缴灵活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具体为:以历年公布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历年规定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含利息)。以后年度按照我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政策继续参保缴费。
    第二类,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人员补缴办法具体为:以历年公布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历年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从办理参保手续当月起向前补缴养老保险费(含利息)。其中,1993年1月1日前经原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批准办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为缴费年限。无视同缴费年限的,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视同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一次性补缴至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视同缴费年限10年以上的,一次性补缴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三类,已按规定按月领取养老补贴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建立和记录个人账户。已缴纳的费用与补缴办法计算的费用比较后,多退少补。
    第四类,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费用由个人负担,具备条件的单位也可对个人补缴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个人提出申请属地人社部门审核认定按通知规定新纳入的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本人提出书面参保申请,由原所在企业或原企业主管部门报原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其中,县级及以下未参保集体企业的人员,由原企业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市级及以上未参保集体企业的人员,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经认定的人员,到对应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办理参保手续。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建立和记录个人账户。
    本报记者刘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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