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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 > 陕西新闻 西安事业单位年底前要全部办理工伤保险
2011-09-15 01:48:22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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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近日,笔者从西安市人社局获悉,工伤保险制度覆盖的职业人群进一步扩大,西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统称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超过12万人将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所有职工纳入保险范围驻西安市行政区域的部省属和市区县属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按照工资总额下的实名制原则,为其全部工作人员(含编制外聘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工伤保险初次缴费基准费率,在 0.2%-1%范围内确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初次缴费基准费率,按照所对应行业费率风险程度低档确定。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缴工伤保险费在本单位社会保障缴费科目中列支。
    新成立单位30日内申请驻西安市行政区域的部省属、市区县属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在2011年12月30日前完成参保登记手续。按期完成参保登记的,参加工伤保险时间、缴费计算日期及发生工伤待遇的支付均从2011年7月1日起算。2011年7月1日后新成立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参加工伤保险时间、缴费计算日期从参保登记当月起算。
    驻西安市行政区域的部省属、市区县属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参保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并从2011年7月1日起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2011年7月1日后新成立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参保登记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逾期不缴费处罚责任人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含编制外聘用人员),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停工留薪期以及医疗康复待遇等,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费用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其工作人员(含编制外聘用人员)发生工伤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相关待遇。(张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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