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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 > 陕西新闻 我省医保将无障碍转移接续
2010-08-04 01:13:19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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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近日,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传来喜讯:我省陆续出台 《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试行办法》、 《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大参保人员将得到更多实惠。
    《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试行办法》规定,陕西省各地因退休、异地工作、探亲等原因,长期在异地居住的参保人员,可在居住地办理有关手续,患病住院享受居住地医保人员的医疗保险的服务管理,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除按政策规定由个人负担的部分费用外,其余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结算,再不需要回参保地报销。
    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流动就业的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由于劳动关系终止或其他原因中止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农村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的,按照当地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原则上随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划转。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可以折算,实际缴费年限 (含折算年限)累计满15年,到达退休年龄享受城镇职工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顾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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