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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 > 国内新闻 转发诽谤信息499次造成严重后果同样构成犯罪
2013-09-12 01:53:32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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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备受社会关注。网民对依法惩治网络犯罪行为表示强烈支持,对网络犯罪认定中的司法解释给予很高关注。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志祥10日接受新华网记者专访,就网民关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解读。
    转发诽谤信息499次是否就不构成诽谤罪?
    专家观点:转发诽谤信息的次数只是认定“情节严重”的标准之一。如果具有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情形,即使不够500次,也属于“情节严重”,同样构成犯罪。
    新华网记者: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有网友认为,如果转发次数只有499次,那是否就不构成诽谤罪?
    王志祥:“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只是司法解释明确的构成诽谤罪“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司法解释中还有“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等规定。如果符合后面一项或几项规定的,同样构成犯罪。由此看来,构成网络诽谤罪,并不是说绝对要满足浏览量或转发量的规定。
    诽谤信息转发量达到了500次,但我不是第一发帖人,是否就不承担责任?
    专家观点:如果转发者转发次数达到500次,即使不是第一发帖人,同样也要承担责任。
    新华网记者:有网民问,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了,可是我并不是信息的编造者,也不是第一发帖人,那么会承担责任吗?
    王志祥:如果转发者本人转发次数达到500次,即使不是信息的第一发布者,同样也要承担责任,这在逻辑上是讲得通的。我们也经常会遇到这样的现象,一些网络推手利用同一IP 地址多次转发诽谤信息,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诽谤信息,这些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不过,若行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虚假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发布、转发的,即使对被害人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也不构成诽谤罪。
    如何理解网络检举和网络反腐?专家观点:司法解释的出台其实保障了公民表达权和监督权。
    新华网记者:有网友担心,网络检举中可能存在不能准确把握或者描述的内容。如何看待网络检举中有可能出现的举报失实?
    王志祥:一定要明确一个观点,即打击网络谣言并不是说网络检举、网络反腐就不允许进行了,司法解释要打击的是以网络反腐之名,行网络犯罪之实的行为。网络反腐是重要的反腐途径,广大网民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或者新闻记者正常在网上进行舆论监督,这些行为属于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和监督权。是公民行使表达权和监督权的重要手段,司法解释的出台对合法、正当的网络举报其实起到更加保障的作用。
    在实际中,很多信息,尤其是举报的腐败信息,在有关部门公布调查结果前,公众很难明确真实与否,举报人可能也会存在把握不准的情况,这样就导致揭发、检举的部分内容失实。但是,只要不属于故意捏造的信息,或者不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信息,就不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韩元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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