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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 > 国内新闻 诽谤信息转发五百次可判刑
2013-09-11 03:43:24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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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电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下称《解释》)公布。《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该司法解释即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浏览量5000以上、转发数500次以上的规定,是“经实证研究和专业论证”后作出的规定。但《解释》同时规定,“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则不论浏览或转发数,直接认定为情节严重,依法予以刑事处罚。 《解释》也同时明确了网络诽谤适用公诉程序的条件,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七种情形,即使被害人没有提起诉讼,也将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无心之过”不入罪在网络言论边界的划定中,如何平衡公民表达权、监督权与诽谤等犯罪间的区别,是不少人关注的问题。“两高”在书面回答媒体问题时解释说,其希望达到的效果是“打击极少数,教育大多数”。而在具体实施中,对于当事者是“明知故犯”还是“无心之过”,则进行了明确的区分。 在孙军工的陈述及“两高”的书面回答中,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意图”,成为界定罪与非罪之间界限的重要标准。以“网络反腐”为例,孙军工表示,即使检 举、揭发的部分内容失实,只要不是故意捏造,就不会以诽谤罪追究责任。 数罪并罚取其重除了网络诽谤,本次《解释》还对利用网络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及非法经营等犯罪行为的认定做出了具体规定。对广大网民所熟悉的“发帖型”和“删帖型”敲诈,甚至网络恐吓等,都进行了明确化。 作为公共空间的一部分,网络空间与现实生活已逐渐融合,利用网络所发布的虚假信息,甚至闹事,势必影响到现实生活中的秩序,孙军工如是表示。而通过要挟发帖或者删帖进行敲诈的行为,则“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应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网络公关公司”、“营销公司”、“网络推手”等非法经营行为的处罚,本次规定具体到了所涉金额。《解释》规定,个人非法经营超过5万元,或非法所得超过2万元,单位非法经营超过15万元,或非法所得超过5万元者,都将定罪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利用网络进行犯罪,有可能同时构成其他犯罪。孙军工举例说,上面提到的网络犯罪,还有可能触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等罪名,对此,《解释》规定此类行为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来定罪。



责任编辑:liuk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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