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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 > 国内新闻 国家安监总局煤矿永久避难硐室应建逃生口
2012-02-01 02:07:15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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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法制日报消息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下发通知,明确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区避难硐室应当按照永久避难硐室的标准建设。除应当符合《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应急逃生出口或采用两个安全出入口。
    通知对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提出要求:矿井紧急避险系统的整体设计和永久避难硐室设计,应当在煤矿企业和具备紧急避险系统研发经验的机构配合下,由具备煤炭行业专业(矿井)设计资质的机构完成。
    紧急避险系统设计中应当坚持科学合理、因地制宜、安全实用的原则,根据矿井具体条件和突发紧急情况下矿工安全避险实际需求,建设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并与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相连结,确保在矿井突发紧急情况下遇险人员能够安全避险。
    紧急避险系统设计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矿井基本情况分析、矿井安全风险分析、紧急避险设施设计、自救器配置、避灾路线优化与应急预案完善、管理体系与规章制度、安全培训与应急演练、设备选型与投资概算等。具体设计方案应当进行技术经济分析、方案优选和充分的论证。
    通知要求,可移动式救生舱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并在其使用说明书规定的环境条件下安装、使用。
    通知提出,避难硐室配套用防爆电气设备、安全仪器仪表、救援设备、非金属制品等纳入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高压气瓶、压力仪表等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管理要求;配备的食品、饮用水、急救用品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管理规定。
    据悉,《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于2011年1月25日起施行。通知称,对于在该规定发布前部分试点建设单位为满足试点建设需要,引进已取得国外安全许可的可移动式救生舱,经煤矿企业总工程师批准,可在试点矿井进行工业性试应用。在工业性试应用期间,煤矿企业应当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确保试应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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