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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文化 > 评论 “上下班事故算工伤”有人情味
2010-12-13 01:31:45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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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8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做出修改。修改内容主要集中在扩大工伤保险适用范围、扩大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简化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提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以及增加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等方面。
    从修改内容看,此前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取消上下班工伤的内容最终未获国务院认可。不仅如此,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列还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范围。除现行规定的机动车事故以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但是,依据目前消息判断,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实施过程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即对“上下班途中”如何解释和认定。
    现行条例中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由于条例并未对“上下班途中”这个重要概念进行明确界定,致使用工企业、劳动部门以及司法部门在理解上彼此分歧严重,缺乏统一的解释,结果使不少受伤害职工因为相关单位的理解不一而难以认定为工伤,获得赔偿或补助。
    这意味着,如果修改后的条例不能很清楚、很明确界定“上下班途中”这个概念,使其有一个统一完整、科学合理的内涵和标准,那么,扩大后的工伤认定范围再大,可能也难以真正落实到具体的工伤认定活动中,受伤职工依然无法从中受益。
    随着现代城市职工上班路途距离越来越远,交通形势也越来越复杂,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工伤事故很可能呈日益增多的趋势,在全部工伤事故中将占越来越大的比例。“上下班途中”的界定也将影响越来越多的职工权益,从这个意义上讲,条例不应将这个作为部分工伤认定前提的重要概念交由低层次的规范性文件来界定,而应由工伤保险条例自身进行解释和说明。一方面是因为规范性文件效力层次过低将影响其执行力度和实施效果,另一方面是因为具体解释者的理解可能出现与立法者原意不符的情况,不能正确完整地反映立法意图,最终影响条例的实效。 (李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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