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工人报官方网站 | 陕工网首页 手机站 今天是
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  不良信息举报电话:陕工网(029-87344649)
留言板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文化 > 评论 网上私自发表他人情书法院判定赔偿精神损失费一元
2005-12-09 10:14:50来源:
分享到:
  字体:【
一起因私人信件被公布上网而引发的侵害名誉权案件近日一审有果,西安市碑林区法院判定被告程某赔偿原告陈天哲精神损失费一元,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抄写公布的上网情书十遍的要求。
  今年年初,西安市某公司经理陈天哲准备搬家,让公司员工程某来帮忙。两天后,陈天哲竟然在他的办公桌上发现了一张程某写的检讨。正在他纳闷时,另一位同事告诉他,在一个网上论坛中,有三个名为“风流才子的情书”的帖子点击率非常高,打开一看署名竟是“陈天哲”。原来,程某在帮陈天哲搬家的过程中,私自将陈的13封情书拿走,并将其中5封作了部分删改编辑后由程某的一名网友发到某网站社区的3个版面上,并命名为“风流才子的情书”。随后,多家网站都作了转载。
  1月18日,陈天哲一纸诉状将程某告上法庭,要求程某赔偿精神损失费一元,并要求程某抄写公布的上网情书十遍。
  法院经审理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受私人信息的权利。原告陈天哲所写的情书,属于原告的私人信息,程某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原告的情书,并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让网友将其中的5封情书发布于公众阅读的网络上,侵害了原告的隐私,是有过错的,因此d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请求予以支持,但驳回原告要求程某“抄写情书”的要求。
关键词:|一元|



责任编辑:sxworker

关注公众号,随时阅读陕西工人报

新闻推荐
阅读推荐
热门图片

陕工网——陕西工人报 © 2018 sxworker.com. 地址:西安市莲湖路239号 联系电话:029-87344649 E-mail:sxworker@126.com

陕ICP备17000697号陕公网安备61010402000820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5陕工网 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镜像 网站图文若涉及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