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上的进步,有时,可能是现实的一面镜子。比如,正进入三审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由于在受贿罪的适用范围方面,拟将非国家工作人员纳入犯罪主体中----也就是说,在职或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 “家里人”、 “身边人”,如果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影响力索贿受贿,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样一个修正,被司法界普遍赞同,一些学者甚至评价这是“反贪立法的一大进步,具有标本价值”。
这并非杞人忧天!“官员身边人”的 “助贪”现象,长期存在并愈演愈烈。对“身边人”的管束,从中纪委到相关部门,从党纪到法律,一直未曾中断,并层层升级。200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10种新型腐败现象作出清晰的法律界定,其中,就对长期置于模糊地带的“特定关系人”有了法律上的说法,一举突破了长期以来我国反贪实践中的两大难题:非身份犯的罪刑认定问题和特定关系人的界定问题-----这 “特定关系人”,其实指的也是 “身边人”、“家里人”。
但是,在公众的眼里,这个“进步”或许轻松不起来。一方面,人们看到,我们高高举起反腐利剑,别有用心的人同时琢磨着“魔高一丈”的腐败新招,以至于“反腐败已进入管老婆儿子的时代”;另一方面,即使是修正案通过,令“身边人”参与作案无法似从前那样从法律网洞中全身而退或是从轻发落,但如果“腐败成本”不足以抵挡巨大回报,不知道这 “立法上的进步”,又能在多大程度上阻挡腐败者的贪婪之欲呢?
但头顶着“党纪法规”这把达摩克利斯剑,“身边人”卷入腐败的案件,从广度到深度,仍大大超过以往,进而引发“三大”现象——腐败的规模加大,对公共利益的侵蚀加大,查处腐败的难度加大。有统计表明,近年来,被查处的贪官中,很多养有情妇,其中不少情妇是腐败的直接参与者和受益者。
所以,如果仅凭刑法中增设了对“身边人”的法律界定与定性,就认为能管住了“身边人”的手脚,不免太乐观,也低估了反腐的难度与艰巨。摧毁“身边人”腐败空间的根本之举,是让“影响力”没有可以影响的市场,让权力者无法利用身边人释放“影响力”;让行政权力更多地退出经济和社会生活,压缩钱权交易的空间。
只要权力的磁场一日不消,官员及其身边人的腐败,就一日难根除! (吴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