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因为一次意外导致左脚三个脚趾缺失,并办理了残疾证书。我应聘一家公司担任文员时,公司要求填写的《员工登记表》中列明有无大病病史、家族病史、工伤史、传染病史、其他病史等。我基于自己的残疾并不影响行走和所求职的工作,在表格中全部勾选为“无”。可是,入职半年后,公司竟然以我隐瞒残疾为由,强行将我解聘。请问:我能否向公司索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读者 肖丽丽
肖丽丽同志:
你有权向公司索要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该规定表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享有知情权,但是,用人单位不应享有过于宽泛的知情权,而应基于劳动合同能否履行来考量,与劳动合同能否履行无关的事项,用人单位不得了解,劳动者也无需释明。
结合本案,你虽左脚三个脚趾缺失残疾,甚至隐瞒持有残疾证的事实,但这并不影响你从事的文员工作,公司据此认为你侵犯其知情权,无疑是对知情权的滥用。 □百事通
责任编辑:胡睿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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