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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职工信箱 员工请病假 公司不能扣其工资给替班人
2020-10-12 09:56:29来源:陕工网—陕西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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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事通先生:

三个月前,我被查出患有胃肠疾病,医院建议我住院治疗、休养两个月,并开具了相关证明。随后,我向公司办理了请假手续。假期届满刚回公司上班,就得知公司扣发了我这两个月的全部工资。

公司的理由是,我因身体原因不能上班,客观上必然会耽误公司生产经营业务。为了避免损失,公司在我休假期间只得另行请人顶替我上班,而公司在我的工作岗位上只能支付一份工资,根据按劳付酬原则该份工资也只能付给顶班工作人员。我没有付出劳动,自然不能获得相应的工资。

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  黄冬梅

黄冬梅同志: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其无权扣除你的工资用于支付他人“顶班费”。

一方面,休病假是你的法定权利。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上述规定表明,即使不是因为工伤,甚至伤情或疾病与用人单位根本没有任何关联,劳动者也根据自己的工作年限享有一定期限医疗期。其中最短的医疗期为三个月。你患病属实,医院也出具了相关证明,且期限只有两个月,是完全符合上述休病假的规定的。公司不能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侵犯、限制和剥夺你的权利,其中包括不得拒付你的工资。

另一方面,公司无权扣发你的全部工资。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按照该规定,即使你没有上班影响了公司的生产经营,公司为避免遭受损失另请他人顶班,但公司不能简单地、一分不剩地扣除你的全部工资,并将这些钱用于支付他人的“顶班费”。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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