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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职工信箱 劳动合同中限制女职工结婚、生子无法律依据
2019-12-09 13:50:47来源:陕工网——陕西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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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事通先生:

我最近刚入职一家民营企业,但是企业在合同中有这样的条款:“因工作需要,3年内不能结婚,5年不得生孩子,如违反规定需交纳违约金5000元并辞退”想着自己短期内不会结婚生子,便与这家公司签订了含有此条款的劳动合同。请问,这种合同条款有效吗?

读者  刘睿睿

刘睿睿同志: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另外,我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同时,《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第五十三条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规定“不得结婚、生子”等条款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条款。若因为上述原因用人单位收取了劳动者违约金或将其辞退,劳动者可以通过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条款无效;若用人单位给劳动者造成了损害,那么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赔偿。因此,你虽然签订含有此类条款的劳动合同,大可不必烦恼,因为此条款签了也无效。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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