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半年前,我与公司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因到期而终止。由于离职的次日即遭遇车祸,一直在医院医治或遵医嘱在家休养,也由此导致无法通过工作来获取收入维持生计。无奈之下,我基于自己和公司已经共同缴纳了2年的失业保险费,曾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给予失业保险待遇或发给生活补助费,但却遭到拒绝,理由为我是农民工,不属于《失业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失业主体,无权获得相关待遇。请问:该说法对吗?
读者 刘敏英
刘敏英同志:
该说法是片面的,农民工并非与失业保险待遇无缘。
虽然《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即其中仅仅提及城镇职工而未提及农民工,甚至其第六条已更加明确地指出:“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但这并不意味着农民工便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因为《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即其所强调的是职工,而职工包括了农民工。同样上述条例第二十一条也指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的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即是说农民工照样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只不过方式为“一次性”,归类在“生活补助”。条件为:一是身份为农民合同制工人;二是连续工作满1年且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三是劳动合同期满后未再续订或者劳动合同被提前解除。而本案具备了对应的法律特征:一方面,你具有农业户口,并与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属于“农民合同制工人”;另一方面,你已经在公司工作2年,且与公司共同缴纳了2年的失业保险费;再一方面,你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已因到期而终止,你失业属实且事出有因。至于你获取一次性生活补助的具体金额,则应按照你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来执行。
□百事通
关注公众号,随时阅读陕西工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