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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职工信箱 这样的“不得起诉”约定无效
2019-11-11 16:11:30来源:陕工网——陕西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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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事通先生:

一家公司在其预先拟定、对全体入职员工适用的劳动合同规定“因劳动合同引发的一切纠纷,只能通过双方协商或申请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解决,不准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我由于被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公司不同意按照我的工作年限、月工资加倍向我支付赔偿金,我表示要通过诉讼解决,可公司表示我已经同意“不准起诉”。请问:我真的无权就此向法院提起诉讼吗?

读者  项微微

项微微同志:

本案所涉“不得起诉”约定无效,即你同样享有诉权。

一方面,你与公司的“不准起诉”约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民事诉讼中的诉权,是指当事人基于民事纠纷的发生,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或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也指出:“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即只要符合相关要件,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剥夺劳动者的对应诉权,其中当然地包括以协议方式剥夺。你与公司的“不准起诉”约定,虽然你当初同意,但因为使你失去了获得司法救济的基本权利,无疑与之相违。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指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也同样表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另一方面,“不准起诉”内容属于格式条款。《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分别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正因为“不准起诉”内容为公司单方所预先拟定,对全体入职员工适用,目的在于排除员工主要权利,决定了从这一角度上同样无效。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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