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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职工信箱 企业参保基数低于职工实际工资怎么办
2010-08-02 02:21:20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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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事通先生:
    我是一名劳动争议仲裁员,现在受理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席某2008年8月到某矿业公司选矿点从事除渣工作,实行计件工资。因公司提供的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当地社平工资,工伤保险部门决定选矿点以当地社平工资的60%,即1309元为该公司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工作仅仅28天,席某就发生了工伤,后被认定为工伤三级,部分依赖护理。工伤保险部门按基数1309元计发了有关待遇,席某及家属认为应该以席某28天工作的全部计件工资3440元计发其工伤待遇,所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矿业公司支付其差额部分待遇。矿业公司答辩称,其工伤缴费基数是经工伤保险部门申核同意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差额部分无法律根据;且席某自己在记事本上记载的28天工资3440元,不足为凭。请问,这起争议应如何处理? 读者:王晓王晓同志:
    目前十多种工伤待遇的计算主要与两个基数有关,一是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是职工本人工资,而职工本人工资以职工参保基数为准。在工伤待遇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均与职工参保基数挂钩。若参保基数低于职工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超过社平缴费基数三倍的不算),那么就会影响到这两个工伤待遇。
    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如何确定,要分两种情形,一种是刚入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数作为缴费基数;二是在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前一个缴费年度内平均月工资性收入作为缴费基数。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一方面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工资,另一方面该职工工作天数不足1个月,属于刚入职劳动者。在核定该职工缴费基数时,无法确定其一个月的工资收入,因此,一般应当比照该岗位之前新入职职工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若不能比照的,在该公司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低于社平缴费基数的情形下,工伤部门按照社平缴费基数的60%来核定该职工缴费基数,没有法律问题。
    依据现行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律来看,用人单位不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影响劳动者工伤待遇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本案中不是因为该公司主观原因导致该职工缴费基数与本人职工工资收入不一致,席某要求按照记录的工资来认定其工伤待遇并由该公司承担差额赔偿,在法律上缺乏依据。但是,考虑到该职工的伤残等级,该公司应当从企业社会责任的角度出发承担部分抚恤责任。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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