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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职工信箱 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些什么?
2008-03-04 10:08:51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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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四川农民工邸千礼来信说:我2005年来陕西,经人介绍到某建筑公司工地干活,当时经双方口头协商,月工资为800元,除此之外什么都没有。2008年单位为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要求要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工长交给我一份空白“劳动合同书”叫我按要求填写,并签名盖章。因我从未签订过劳动合同,不知道该咋签,请问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些什么?
    邸千礼同志信中提出的问题,在当前全面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期间,是个带普遍性的问题。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依法把握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1、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订立劳动合同时,是平等的协商关系,劳动合同中的所有必备条款和协商条款内容都应是双方协商一致的意见。
    2、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第一个工作日之前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不愿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录用。
    3、劳动合同文本应当一式两份,当事人应各执一份。
    4、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以及其他合法证件,不得强迫劳动者集资、入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收取劳动者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等。
    6、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试用期自劳动合同实际履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为借口不签订劳动合同。
    7、试用期的长短与劳动合同期限有对应关系。按《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试用期间工资报酬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赵延祥 毛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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