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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职工信箱 事业单位应依法参加失业保险
2008-10-08 09:14:59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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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事通先生:
    我是一名省属事业单位的职员,我发现每月都要扣掉档案工资的一部分缴纳失业保险的个人应缴部分,我想问一下省属事业单位需要参加社会失业保险吗?商洛读者 潘回生潘回生先生:
    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布的 《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劳社发 [2005]58号)中对参加失业保险的范围作出如下规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应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失业后,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事业单位职工包括工作人员及其与单位建立了聘用关系的其他人员。省属和中央驻陕事业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地失业保险。
    省政府曾要求在陕事业单位必须按照《失业保险条例》和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并按月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失业保险费 (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及其职工应缴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列入预算并按月代为扣缴;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中央驻陕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基金收支要在失业保险基金收支中单独反映。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条件的,由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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