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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西安一员工聚餐被高管烟头烫脸 权力可以践踏权利?
2021-03-22 14:48:30来源:西西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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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陕西新奥新能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员工刘先生称,今年2月5日公司年会聚餐时高管高某对自己言语挑衅、烟头烫脸。该事件一经曝光迅速发酵,在微博等平台上引发热议。

       据刘先生讲述,事情发生在2月5日晚上,陕西新奥新能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组织员工在西安市高新区一家川菜馆内聚餐。席间,该公司高管高某亭,一直言语挑衅刘先生,说:“我从小习惯就喜欢杀个鸡,宰个羊,一定要出血,让他意识到疼,我就是公司业绩好的时候,我要收拾完成不好的人,公司业绩整体不好的时候,我就要收拾刘某这种不听话的人,我要的是森林,不是树木,更不是刺头。”刘先生猜测,遭到高某亭的针对,或因平时开会汇报项目时自己多解释了几句。
       刘先生说:“这些话,高某亭一晚上重复讲了好多遍,我一直低头忍让,没与他发生一句口角。突然间,他把燃烧的烟头按在我的脸上,第一次我以为是无意的,扭头过去,紧接着又按在我的右脸颊上,还问我‘疼不疼?烫不烫?疼就对了,这样你才能长点记性!’我全程没有反抗。高某亭故意伤害我之后就离开走掉了。”

       刘先生还表示,当时公司十几名员工在现场亲眼目睹,都是敢怒不敢言。当场报警后,剩下在场的同事都为其做了证明。民警安排立即到医院验伤,在公司同事的陪同下,高新区人民医院的医生做了诊断,刘先生脸上两处为烫伤疤痕。

       事后,刘先生就向集团公司高层实名举报了这件事,高层领导只说会处理,之后却没了下文。年后,高某亭欲与刘先生达成和解,解释说是喝了酒才做出的过激行为,并非故意为之。刘先生表示不接受这样的说法,并希望公司能做个公正调查,还自己一个公道。“这件事发生后,我夜不能寐,痛苦不堪。我想不明白,我作为陕西新奥唯一且连续3年创值实现净利润的员工,竟然遭受如此待遇。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如果我工作上有失误和过错,公司按照管理制度,做出任何的处理结果,我都能接受,但是这种暴力行径任何人都无法接受。”
       目前,刘先生在家养伤,暂时无法正常上班,但公司拒绝了刘先生的病假审批。同时,刘先生已向警方提交了补充情况说明,包括证实高某亭的行为是故意的等材料,还在等待警方的调查结果。
       刘先生认为,这是一场极其恶劣的职场暴力,对职场人的身心都造成了极大的损伤。刘先生坚决拒绝和解,只希望公司能够严肃查处施暴者的违法违纪行为和相关人员的包庇、阻挠责任。更希望有关部门介入,查处这种严重侮辱人格、侵害他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职场欺凌行为 可能触及违法

       公司体罚员工,首先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其次涉嫌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民法典》和《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作为劳动者一方,有履行提供劳动的义务,也有对企业的忠诚的附随义务;作为用人单位一方,有保障劳动者在提供劳动的过程中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不受侵害的义务。这是双方法定的权利义务。
       但是现实生活中,体罚和侮辱员工的行为屡禁不止。去年8月,北京一名银行新员工也曾因拒喝领导敬酒而遭到当众辱骂并打耳光,这件事在当时也引发了热议。值得思考的是,在8月24日,厦门国际银行北京分行官微对此事作出回应,称此事件确系存在,是该员工的领导因酒后失态而对其做出言语及行为失当等举动,相关责任人已被停职接受调查。
       无论是对员工业绩不满还是对其态度不满,采用伤害和侮辱等行为意图达到惩戒效果皆是不可取的。这样的行为,绝非一个酒后失态、言语及行为失当能够解释清楚的。
       无独有偶,记者了解到,几年前郑州某公司也发生过类似事件。该公司十几名员工因未达成销售任务,被罚围绕如意湖爬行,几乎每个人的衬衣和裤子都磨破了。
       体罚和侮辱员工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体罚和侮辱员工的行为不可容忍。用人单位也可依据规章制度并根据具体情节,对体罚员工的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如要求公开道歉、停职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有体罚员工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西西新闻(广电报记者:水木)

 


责任编辑:胡睿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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