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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西安一小区保安突发疾病被称“中邪” 送回老家途中身亡
2020-08-19 16:03:58来源:陕西交通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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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7月份,在西安市金辉悦府小区上班的26岁保安樊某,上班过程中突发疾病,直接被同事送往宝鸡岐山老家。但是在去往宝鸡的路上,樊某不幸身亡。生病后为什么不将樊某送到医院,而是要送回老家?金辉悦府小区保安公司领导表示,小樊不是生病,是“中了邪”。

 

  2020年7月24日上午10点左右,保安樊某正在西安市金辉悦府小区的院子内巡逻执勤,突然感觉不适。当同事发现时,樊某已经满头发汗,脸色发白。看到小樊情况不太好,同事便把这个情况上报给保安队长,队长则让同事开车,将小樊带回宝鸡岐山老家。

  为什么不将小樊及时送医?同事回忆说,是因为小樊“中邪”了。“小樊年龄比较小,他当时说感觉自己‘中邪’了。领导说他之前也经历过这种事情,人身体一虚就说明是‘中邪’了。就让我跟另外一个人,开着车把小樊送回宝鸡老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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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樊某发病的地方位于西安市昆明路金辉悦府小区,距离宝鸡岐山有近两个多小时的车程。在送樊某回家的路上,车辆行经至眉县时,樊某没有了呼吸。最终经当地医院诊断,26岁的樊某失去生命体征。事发之后,作为同乡的同事辗转联系到了樊某的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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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樊某母亲向记者表示:“领导说是‘中邪’了,就往回家拉,因为我们没有在跟前,就是不管怎么样你也应该把孩子送到医院去。”

  樊某是家中独子,家庭条件并不好,早些年就从宝鸡来到西安打工,贴补家用,在金辉悦府小区当保安的时间也并不长。根据母亲回忆,孩子平时身体状况都挺好,没有出现过大的疾病。

  孩子就这么没了,樊某的家人希望到孩子所工作的地方了解情况。当时,与樊某签署雇佣合同的保安公司和樊某家属进行了第一次沟通,双方也签署了协议。樊某父亲说:“他们跟我们签的协议,说是5天之后兑现,但是5天之后,就找不到人了。”7月29日,樊某父亲再也联系不上保安公司。由于当时樊某跟保安公司签的合同只有一份,且被保安公司拿走,无奈之下,樊某父亲只能找到金辉物业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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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家属,樊某父亲想知道孩子当时到底发生了什么,身体出现不适,公司为什么不选择将孩子送到距离小区最近的、仅需要十几分钟车程的高新医院,而是以“中邪”为由,把人送回了家。

  记者跟随樊某父亲来到了金辉悦府小区,物业公司表示,他们跟樊某所在的保安公司是合同关系,保安公司每天给小区提供27名保安

  金辉悦府小区物业主管:“这是公司跟公司之间签的合同,只要每天给我们派够27个人就行了,他是他们公司派遣过来的,我们不管派的谁。我们只能是督促,帮助他联系人员。”

  记者:“你们是可以督促保安公司的?”

  主管:“大记者同志,我们大领导都督促了,我一个小领导能督促个什么?”

  记者:“保安公司给你们提供人,保安公司其他的问题,跟你们都没有关系?”

  主管:“我们以合同说话。”

  记者联系到樊某所处的保安公司队长郑某。郑某当时陪同樊某一起回家,至于人为什么要送回老家不是送到医院,他表示“小樊当时情况不稳定”。就目前的事情处理情况,郑某则说自己不清楚:“他当时时好时坏的。现在这个情况我也不清楚怎么解决,我只是一个队长,不是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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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此事,记者咨询了百望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余日升。余律师认为:首先,樊某的死亡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视同工伤的情况;其次,关于责任主体,金辉悦府小区与保安公司如果存在正规合法的劳务派遣合同,那么保安公司作为派遣单位与樊某是有劳动合同关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两个单位之间并没有正规合法的劳务派遣合同,那么樊某与物业之间是形成了劳动关系,樊某本次工伤死亡的责任应当由小区物业来承担。如果樊某有正规的社保,则赔偿款项是由工伤基金支付,反之,则由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截至发稿前,樊某家属表示,保安公司已经在同他们协商赔偿问题。


来源:陕西交通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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