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工人报官方网站 | 陕工网首页 手机站 今天是
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  不良信息举报电话:陕工网(029-87344613)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高温津贴发放应做好“加减乘除 “
2017-06-12 10:14:20来源:
分享到:

每到夏季,防暑降温和高温津贴总会成为热门话题。
  高温津贴是补偿职工在特殊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及生活费额外支出。在高温条件下劳动消耗较大的劳动者,理应比其他职工得到更多的物质补偿和精神鼓励。
  企业应当如何发放高温津贴?关键是做好“加减乘除”。
  做好“加法”
  高温津贴和清凉饮料不能二选一
  2016年10月,在一家公司担任司炉工的张先生收到公司通知,称自当天起其不再要他担任司炉工。接到通知后,张先生即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提出了加班工资、夜班津贴、高温季节津贴等请求。张先生认为,在高温季节,锅炉运转时周围温度达到43℃至45℃左右,公司应当发放高温季节津贴。公司则辩称,锅炉周围的温度比正常温度略高5℃,但高温期间已提供冷饮和绿豆汤,故不同意支付高温津贴。劳动仲裁:支付张先生去年6月至9月的高温津贴。
  由于在高温环境下作业,人体大量出汗,造成体内水分和钾、钠等丢失,可引起水盐代谢紊乱,只有通过供给足够的含盐饮料才能补偿水和盐分的丢失,所以为高温作业的职工保证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历来是劳动保护必做的“功课”之一。根据国家强制性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在炎热季节对高温作业工种的工人应供应含盐清凉饮料(含盐量为0.1%-0.2%),饮料水温不宜高于15℃。
  企业把夏季向职工发放绿豆汤、矿泉水和必须使用的防护用品,也充作高温季节津贴,这无疑是不对的。高温工作现场的清凉饮料费用不能从职工工资中扣除,也不能折合现金抵消应发的高温津贴。就是说,发放高温费是在提供现场清凉饮料的基础上做“加法”,反过来说也一样,两者不能相互替代。
  做好“减法”
  高温津贴不计入最低工资组成部分
  2016年6月,王师傅到某机械厂企业担任搬运工,约定工资为每月2200元,其中包括200元高温津贴。2个月以后,王师傅离职,要求企业补足其工资与最低工资的差额。该企业认为,王师傅每月领到的工资2200元已经高于当时2190元的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不同意向王师傅补发工资。后王师傅向劳动保障机构投诉,经过有关部门的协调,机械厂向王师傅支付了其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
  根据该市人保部门提示: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及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岗位津贴,伙食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住房补贴也不作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组
  就是说,在计算最低工资时,要对高温津贴等做“减法”,即在扣除了高温津贴等项目后,职工每月实际拿到手的钱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有的用人单位将高温津贴计入最低工资,实际上“暗扣”了劳动者法定的最低工资收入,这种行为应当予以制止。
  做好“乘法”
  高温津贴发放与气温高低没关系
  2015年6月,某地没有出现一个高温天气,部分企业便以此为借口,认为并非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从而拒绝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引发社会争议。
  从2007年夏天开始,该市执行统一的高温津贴,标准为高温天气下每天不低于10元。即当时确实是看天气发高温费的。但是从2011年开始,各地陆续提高高温季节津贴标准,并从有利于企业操作的角度出发,将日标准调整为月标准,执行时间为6月1日至9月30日共4个月,即发放高温津贴是做“乘法”,而与当月的气温高低没有关系。
  那么,与什么有关系呢?与劳动者工作岗位有关系,即取决于工作场所是否为露天或室内温度是否降低到33℃以下。
  做好“除法”
  对于缺勤职工不可多扣高温津贴
  天气越来越热。在纺织厂做工的钟阿姨忙得汗流浃背,突然有小姐妹高声嚷道:“厂里刚刚贴出布告,说要对高温岗位的职工发放4个月的高温费,每月200元!”钟阿姨心头一喜。不想小姐妹话锋一转,“如果请假超过2天,就要扣除当月高温费。”钟阿姨脸色顿时晴转阴,因为今年8月份,她要请3天事假参加女儿在老家举行的婚礼。
  正好人事经理来了,众人询问了此事,人事经理表示:“高温费是每月整笔发放的,厂里的规定,已经体现了对职工的照顾。总不见得一个月班没上几天,200元高温费却照拿不误吧!”大家听后面面相觑。厂里的做法合规矩吗?
  对于非正常出勤职工的高温费,原则上可按月平均工作日21.75天折算,即做“除法”。如钟阿姨每月高温费为200元,计算出她的日高温费标准为200元/21.75天=9.2元。钟阿姨请事假当天工资包括高温费都可不支付,但正常出勤期间的高温费不可扣除。钟阿姨所在企业的规定是没有依据的。
  有人问:职工请带薪年休假,企业可以不支付高温津贴吗?不可以。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这里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所以,在分别计算带薪年休假工资、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工资、隔离观察期间工资、陪产假工资、产前检查工资等时,不可扣除高温津贴。另外,在计算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社会保险费计算基数时,也应将高温津贴计算在内。周斌关注
  □周斌

关注公众号,随时阅读陕西工人报

新闻推荐

陕工网——陕西工人报 © 2018 sxworker.com. 地址:西安市莲湖路239号 联系电话:029-87344613 E-mail:sxworker@126.com

陕ICP备17000697号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5陕工网 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镜像 网站图文若涉及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 })();